独家专访:杭州两岁坠楼女童父亲:“我们不谅解”!
近日浙江杭州,一保姆因粗心大意将2岁女童小樱桃遗留在电梯轿厢内,随后小樱桃独自随电梯上升至8楼,最终不幸从楼道窗户坠亡的事件,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
今天,BRTV科教频道14:00首播的《律师帮帮忙》节目中,将连线小樱桃的爸爸陈先生,由梵清律师事务所的何立京和温晓敏两位律师就小樱桃的遭遇,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陈先生在帮小樱桃维权的过程中,提供精准的法律帮助。

案例回顾
意外发生在2022年6月14日晚上,监控记录下电梯内揪心的一幕。
8:04分,不满两周岁的小樱桃由保姆带着,从自家隔壁单元的15楼乘坐电梯准备回家。8:05分,电梯到达一楼,小樱桃的小手去触摸了电梯的按钮,保姆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

随后,电梯门打开,保姆带着滑板车和手机走出电梯,而小樱桃却没有跟出来,当保姆意识到孩子没有跟出来的时候,为时已晚。很快,电梯开往楼上,小女孩也受到惊吓开始大哭。8:06分,电梯门在8层打开,小女孩从电梯轿厢内边哭边向楼道冲了出去,消失在监控范围内。

案发后,陈先生通过另一段监控视频看到,8:13分,保姆出现在负一层的地下停车场,一边打电话,一边大声呼喊孩子的名字。而此时,悲剧早已发生。

据了解,当天晚上20时许,陈先生接到了保姆的电话,称女儿找不到了。陈先生挂了电话,以为孩子是在自己家的电梯内出事儿的,一直重点搜寻自己居住单元的楼内楼外,之后才发现不对,赶到隔壁单元找孩子。此时,听保姆说孩子自己可能到过8楼,陈先生立即跑到8楼去找。依然没有找到孩子的陈先生,再次询问保姆孩子可能在哪里,保姆又说在1楼。面对保姆前后说法的不一致,陈先生不再信任,他开始在整栋楼两个单元一层一层地找。
据陈先生说,直到半个小时后才在二楼平台上找到小樱桃并紧急送医,然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小樱桃还是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那么在该事件当中,保姆对于小樱桃坠楼身亡是否有责任?这其中是否还会有其他责任方呢?让我们看看两位律师如何分析。
律师支招

温晓敏律师表示,保姆对本案承担责任是一定的,首先基于陈先生与保姆之间的委托关系,其次,保姆的基本的职业诉求是负有全面照顾孩子的义务。在事件发生期间,保姆应当有补救的义务,但是根据监控,我们没有看到保姆作出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因此,保姆存在多处失误,导致没有自救能力的两岁女童,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同时,对于电梯厅内窗台的高度不到50厘米的情况,并且窗户属于外开窗也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温晓敏律师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者等于0.45米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当凸窗窗台高度等于0.45米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米。也就是说,如果窗台高度低于40公分,必须有90公分高的一个护栏或者下固定玻璃,相当于拥有1.3米高的防护。因此可以推定,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窗户明知其未安装保护措施而未改善和维修,导致儿童坠楼,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发生后,本栏目嘉宾律师何立京认为,该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何立京律师表示,如果陈先生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即代表保姆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姆带孩子时,是孩子的看护人,因粗心大意导致孩子坠楼,保姆没有尽到看护照顾的义务,保姆或其所属的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家政公司属于中介性质,将保姆介绍给陈先生,那么家政公司只要全面履行了其一方的义务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立京律师表示,本案是否起诉,是否判缓刑或实刑,有待于司法机关综合事实和证据而定,也要看女童父母是否谅解。关于民事赔偿这方面,如果只针对保姆个人而言,陈先生可以一并放在刑事案件中提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如果有其他责任划分的话,陈先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目前,杭州警方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立案侦查保姆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物业公司也表示,后续会联系开发商等有关单位,考虑加装护栏。但不幸丧命的两岁女童却再也回不来了。惟愿类似悲剧事件不再重演,每位幼童都能得到有责任心的监护人的悉心照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