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科书式老赖”告律师侵权败诉 法院:“耍赖”一词不构成侮辱

(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还记得那位曾在网上引起热议的“教科书式老赖”吗?唐山人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后成为植物人,赵勇卖房救父。其间,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黄淑芬赔偿86万余元,但她以有房贷需偿还等理由一直拖欠赔偿。赵勇在网上发视频实名声讨黄淑芬的行为。赵勇的律师岳屾山转发视频并评论。随后,黄淑芬将岳屾山诉至法院,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80万元。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现场
不满被称作“教科书式老赖” 当事人起诉律师索赔80万
据了解,2015年10月,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法院判决显示,肇事司机黄淑芬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6万余元。
为了给父亲进行治疗,赵勇曾发起过“卖画救父”的网络筹款,还在2016年下半年,顶着亲戚们的反对,将家中唯一的住房卖掉用来救治父亲。然而肇事司机黄淑芬一直躲着,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2017年10月,赵勇好不容易找到黄淑芬询问赔偿一事。黄淑芬却回答,“判几年也中,咋地都中,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我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儿说还有啥用”“我是收入不低,我还得还贷款(新房)”。随后,赵勇将数段黄淑芬的音频及视频公布到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黄淑芬的行为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耍赖”。
2018年,6月27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认定黄淑芬交通肇事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随后,黄淑芬将赵勇的律师岳屾山诉至法院。黄淑芬认为,赵香斌之子赵勇以事先经过导演和设计好的言语、行动刺激、诱导、偷录既定目的所需要的视频内容,经专业人员剪辑后形成《发生车祸后的776天》,并于2017年11月22日在新浪微博实名账号发布,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称其“一分钱未赔”。2017 年11 月22 日,岳屾山以律师、法律专家和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当晚,即形成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以及女儿接到大量短信和电话的辱骂以及侮辱,导致自己被冠以“教科书式老赖”称号,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导致自己与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的转发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微梦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黄淑芬遂起诉两被告,要求岳屾山和新浪微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40万元损失和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等。
律师转发前尽到较高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今年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上,黄淑芬提出调取相关证据从而对她的欠款情况及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认定。
6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并未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发布的评论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并无不当之处。故即便岳屾山拥有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亦尽到了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其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法院也指出,岳屾山发布的10余条涉案博文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不构成侵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宣判现场
法院:“耍赖”一词不构成侮辱与赵勇所处场景相符
黄淑芬指出,岳屾山转发的赵勇制作的视频称其“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等与事实不符,侵犯其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涉案视频和相关判决书,可以认定赵勇要表达的意思是黄淑芬对于判决书确定的85万元的义务没有履行,而这是属实的。
关于“转移财产”一事,根据生效判决书载明的事实,黄淑芬之女刘明月在发生事故之前认购了一处房产,在认购款中有黄淑芬的出资,发生事故之后,刘明月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产总金额52.8万余元,已支付首付款17.8万余元,剩余房款以贷款的形式由黄淑芬和刘明月共同偿还。根据执行法院通报载明的事实,在发生事故后,刘明月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是未查询到有黄淑芬出资的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发生事故之后,刘明月确有取得房产和车辆的事实发生,黄淑芬有不履行判决的情形,赵勇作为伤者之子称其转移财产事出有因。需要指出的是,在发生事故后,黄淑芬并非一定要停止所有经济活动,但是应当明确: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黄淑芬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伤者生命危急之时,应当尽力救助;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后,黄淑芬在明知需要对事故伤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以其主动行为负担巨额债务,影响对事故伤者人身债务的清偿。
最后,对于“耍赖”一词是否构成侮辱,法院认为,只审查言辞本身是否具有侮辱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考察言辞在具体语境中的关联性,尤其是与之相关的视频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陈述与其行为是相符的,其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且优先选择偿还其他贷款。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综上,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