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院长王轶:推动“业主自治”真正实现_北京时间

对于现行《物权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民法典(草案)》一一予以回应,通过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引入政府和居委会指导协助、适当降低表决门槛等方式,推动实现小区事务真正的“业主自治”。

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选举难,公共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沉睡,业主共有区域的经营利润却进了物业的腰包……对于现行《物权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民法典(草案)》一一予以回应,通过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引入政府和居委会指导协助、适当降低表决门槛等方式,推动实现小区事务真正的“业主自治”。

【身边事】

小区的入口灯箱、楼体外墙、电梯间……你在这些场所见到过商业广告吗?作为业主,你知道这些广告的投放费用去了哪里吗?物业公司通过出租小区公共空间获利的情形并不鲜见,而在小区居住多年却不知这笔收入存在的业主也是大有人在。

业主若想在小区事务的管理中拥有话语权,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现。1991年,全国首家业主委员会在深圳市天景花园小区成立。但发展20多年来,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运行难依然是小区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业主自治”迟迟难以实现,更难谈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小区建成日久,难免需要修修补补,公共维修资金便是小区公共设施的“医疗费”。但这笔资金的支取在现实中面临着重重障碍,例如住在顶层的居民要想动用维修资金修理漏水的屋顶,必须取得“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字同意,但非顶层住户往往对此不甚热心,甚至会因顾虑到资金安全而拒绝签字。

在小区事务管理中,业主、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摩擦频频发生,亟待法律予以更加明确的回应。

【草案亮点】

· 明确规定开发商、物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 适当降低业主自治事项的表决门槛,以改变小区事务“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的现象,促进“业主自治”真正落地;

· 公共维修资金启用标准降低,并赋予业主大会、业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权利;

· 小区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时,除地方政府外,居民委员会也

应给予指导和协助。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 王轶

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对业主的权利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对业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强化。

小区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出现争执,大多根源于业主很难参与到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中并形成决议。究其原因,是当下业主自治事项表决形成决议的“门槛”过高。

草案物权编回应了这一问题,适当降低了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门槛,特别是关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这一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原来的“双三分之二”标准降低为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降低门槛,意味着决议更易形成,有助于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

第二个重要的改变和调整,便是强调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现行《物权法》规则虽然也能推导出这一结论,但在实践中执行情况不一。

现在,这一规定被明确写入草案条文。当物业服务企业在电梯间设置广告牌并收取费用,或允许商家进入小区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时,这些收益不能再揣进物业的腰包,而应在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由业主根据决议规则进行分配。

同时,对于当下业主大会设立难、业委会选举难的问题,草案强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我们可以看出,草案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完善,对业主权利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提供的保障也更加有力,切实体现了“民有所呼、民法典有所应”,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编纂立法态度。

对于现行《物权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民法典(草案)》一一予以回应,通过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引入政府和居委会指导协助、适当降低表决门槛等方式,推动实现小区事务真正的“业主自治”。

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选举难,公共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沉睡,业主共有区域的经营利润却进了物业的腰包……对于现行《物权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民法典(草案)》一一予以回应,通过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引入政府和居委会指导协助、适当降低表决门槛等方式,推动实现小区事务真正的“业主自治”。

【身边事】

小区的入口灯箱、楼体外墙、电梯间……你在这些场所见到过商业广告吗?作为业主,你知道这些广告的投放费用去了哪里吗?物业公司通过出租小区公共空间获利的情形并不鲜见,而在小区居住多年却不知这笔收入存在的业主也是大有人在。

业主若想在小区事务的管理中拥有话语权,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现。1991年,全国首家业主委员会在深圳市天景花园小区成立。但发展20多年来,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运行难依然是小区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业主自治”迟迟难以实现,更难谈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小区建成日久,难免需要修修补补,公共维修资金便是小区公共设施的“医疗费”。但这笔资金的支取在现实中面临着重重障碍,例如住在顶层的居民要想动用维修资金修理漏水的屋顶,必须取得“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字同意,但非顶层住户往往对此不甚热心,甚至会因顾虑到资金安全而拒绝签字。

在小区事务管理中,业主、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摩擦频频发生,亟待法律予以更加明确的回应。

【草案亮点】

· 明确规定开发商、物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 适当降低业主自治事项的表决门槛,以改变小区事务“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的现象,促进“业主自治”真正落地;

· 公共维修资金启用标准降低,并赋予业主大会、业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权利;

· 小区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时,除地方政府外,居民委员会也

应给予指导和协助。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 王轶

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对业主的权利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对业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强化。

小区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出现争执,大多根源于业主很难参与到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中并形成决议。究其原因,是当下业主自治事项表决形成决议的“门槛”过高。

草案物权编回应了这一问题,适当降低了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门槛,特别是关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这一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原来的“双三分之二”标准降低为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降低门槛,意味着决议更易形成,有助于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

第二个重要的改变和调整,便是强调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现行《物权法》规则虽然也能推导出这一结论,但在实践中执行情况不一。

现在,这一规定被明确写入草案条文。当物业服务企业在电梯间设置广告牌并收取费用,或允许商家进入小区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时,这些收益不能再揣进物业的腰包,而应在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由业主根据决议规则进行分配。

同时,对于当下业主大会设立难、业委会选举难的问题,草案强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我们可以看出,草案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完善,对业主权利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提供的保障也更加有力,切实体现了“民有所呼、民法典有所应”,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编纂立法态度。

北京时间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