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家两部门联合发文 禁止平台暗中“看人定价”_北京时间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几年前,有知名相声演员在舞台上,和观众聊起过自己在网络公司工作的经历,以及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内幕”:现在打车软件都是按照你们的用户信息推送,进行价格分类。“大家如果不信,一会儿散场之后,两个观众出了剧场,可以用两个账户打车到同一个地方,这两个人的价格准不一样。为什么呢?因为每个人的消费习惯不一样。更有甚者,如果你长期走一个路线,价格会逐渐增高。因为大数据分析之后,会认为这是刚性需求。”
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后有望会被禁止。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今天中午,笔者和同事做了一个小实验。两人同时打开某外卖闪送平台,设置同一个送达目的地,然后随意选取三家餐馆,选择同一款价格在20-40元区间的菜品,看看购买价格是否一致。
对比结果显示,两个人在平台上看到的菜品原价是相同的。但是折扣后的下单价格,差异在1元-5元之间。
对于这样的结果,大家的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平台根据个人的消费习惯和以往的消费金额,给予不同的优惠,属于营销策略,无可厚非。有的则认为,同样的商品,实际购买价格不同,商家这么做属于区别对待。
在互联网上,也有很多网友对企业“大数据杀熟”、“看人定价”的行为进行了口诛笔伐。矛头所指的企业,主要属于通信行业、打车平台和网购、外卖平台。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吴振华律师对北京时间分析表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核心并不是一概禁止价格差异,而是禁止不透明、不知情、不可选择的价格歧视。该条款直指的是社会长期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要解决的不是“价格是否一样”,而是平台是否利用信息优势,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规则或算法,暗中对同一商品设置差别定价。
吴律师表示,差异化优惠本身并不违法。只要平台做到三点,通常不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行为:第一,规则透明。明确告知优惠来源,如会员优惠、专属券、新用户补贴等;第二,消费者知情。消费者能够清楚理解价格差异的原因;第三,具备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参与相关优惠或规则。
总体来看,这一规定并非否定算法和个性化推荐,而是要求平台为算法设立边界。今后平台的合规重点,不在于“能不能差异化定价”,而在于是否充分告知、是否给消费者真实的选择权。这也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对平台责任的一次制度性明确。
作者:刘狄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几年前,有知名相声演员在舞台上,和观众聊起过自己在网络公司工作的经历,以及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内幕”:现在打车软件都是按照你们的用户信息推送,进行价格分类。“大家如果不信,一会儿散场之后,两个观众出了剧场,可以用两个账户打车到同一个地方,这两个人的价格准不一样。为什么呢?因为每个人的消费习惯不一样。更有甚者,如果你长期走一个路线,价格会逐渐增高。因为大数据分析之后,会认为这是刚性需求。”
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后有望会被禁止。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今天中午,笔者和同事做了一个小实验。两人同时打开某外卖闪送平台,设置同一个送达目的地,然后随意选取三家餐馆,选择同一款价格在20-40元区间的菜品,看看购买价格是否一致。
对比结果显示,两个人在平台上看到的菜品原价是相同的。但是折扣后的下单价格,差异在1元-5元之间。
对于这样的结果,大家的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平台根据个人的消费习惯和以往的消费金额,给予不同的优惠,属于营销策略,无可厚非。有的则认为,同样的商品,实际购买价格不同,商家这么做属于区别对待。
在互联网上,也有很多网友对企业“大数据杀熟”、“看人定价”的行为进行了口诛笔伐。矛头所指的企业,主要属于通信行业、打车平台和网购、外卖平台。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吴振华律师对北京时间分析表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核心并不是一概禁止价格差异,而是禁止不透明、不知情、不可选择的价格歧视。该条款直指的是社会长期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要解决的不是“价格是否一样”,而是平台是否利用信息优势,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规则或算法,暗中对同一商品设置差别定价。
吴律师表示,差异化优惠本身并不违法。只要平台做到三点,通常不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行为:第一,规则透明。明确告知优惠来源,如会员优惠、专属券、新用户补贴等;第二,消费者知情。消费者能够清楚理解价格差异的原因;第三,具备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参与相关优惠或规则。
总体来看,这一规定并非否定算法和个性化推荐,而是要求平台为算法设立边界。今后平台的合规重点,不在于“能不能差异化定价”,而在于是否充分告知、是否给消费者真实的选择权。这也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对平台责任的一次制度性明确。
作者:刘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