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一家长站护学岗时死亡 校方是否该担责引热议_北京时间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12月30日下午发布通报,12月29日17时20分许,永定区某小学一家长在“护学岗”志愿执勤时突然晕倒。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附近医生赶赴现场施救,后送至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9时08分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永定区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12月29日下午,张家界永定区天门小学一名家长在放学护学岗值守时突发晕倒。目击者称其当时失去意识,现场有懂急救的市民施救,随后送医仍不治身亡。
30日,事发小学工作人员称,出事家长年仅45岁,孩子读三年级,学校及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一位当时在现场的学生家长称,自己接孩子放学时,看到一位站护学岗的家长晕倒在地,“他晕倒的时候还没有放学,之后送到医院去了”。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12月30日下午发布通报,12月29日17时20分许,永定区某小学一家长在“护学岗”志愿执勤时突然晕倒。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附近医生赶赴现场施救,后送至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9时08分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永定区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事发后,关于护学岗上出问题,学校是否该担责引发网友热议。尽管校方工作人员表示,护学岗属于志愿服务,并非强制,但有网友表示,现实中存在隐形强制,如通过家委会排班、与评优挂钩等变相施压。虽说自愿,但存在有些家长担心不去会影响孩子在老师“心中的位置”,,怕孩子被老师处罚的情况,不得不去。现在有家长因病在岗位上死亡,学校方面应该有赔偿的责任。也有网友认为,都是成年人,突发疾病谁也无法预料,遇上这事不能让学校背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若家长自愿参与护岗,家长无报酬、学校接受帮工并受益,则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按过错责任和公平补偿处理。如果学校无过错,比如已尽安全提示、提供必要保障、事发后及时救助等,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如未提示风险、未配备急救设备、超时安排等,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家长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且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通常不赔,可依公平原则酌情补偿。
赵良善强调,若家长被迫参与护岗,学校通过排班、施压等强制安排,家长无拒绝自由,则构成管理从属用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学校作为管理、用工方,对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学校原则上全额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家长有自身疾病仅可适当减轻责任,并不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此背景下,家属需证明存在强制措施,如排班表、威胁性通知、家委会施压记录等,学校需证明已尽到管理与安全义务。
综合极目新闻、大风新闻、澎湃新闻、津云新闻报道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12月30日下午发布通报,12月29日17时20分许,永定区某小学一家长在“护学岗”志愿执勤时突然晕倒。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附近医生赶赴现场施救,后送至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9时08分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永定区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12月29日下午,张家界永定区天门小学一名家长在放学护学岗值守时突发晕倒。目击者称其当时失去意识,现场有懂急救的市民施救,随后送医仍不治身亡。
30日,事发小学工作人员称,出事家长年仅45岁,孩子读三年级,学校及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一位当时在现场的学生家长称,自己接孩子放学时,看到一位站护学岗的家长晕倒在地,“他晕倒的时候还没有放学,之后送到医院去了”。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12月30日下午发布通报,12月29日17时20分许,永定区某小学一家长在“护学岗”志愿执勤时突然晕倒。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附近医生赶赴现场施救,后送至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9时08分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永定区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事发后,关于护学岗上出问题,学校是否该担责引发网友热议。尽管校方工作人员表示,护学岗属于志愿服务,并非强制,但有网友表示,现实中存在隐形强制,如通过家委会排班、与评优挂钩等变相施压。虽说自愿,但存在有些家长担心不去会影响孩子在老师“心中的位置”,,怕孩子被老师处罚的情况,不得不去。现在有家长因病在岗位上死亡,学校方面应该有赔偿的责任。也有网友认为,都是成年人,突发疾病谁也无法预料,遇上这事不能让学校背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若家长自愿参与护岗,家长无报酬、学校接受帮工并受益,则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按过错责任和公平补偿处理。如果学校无过错,比如已尽安全提示、提供必要保障、事发后及时救助等,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如未提示风险、未配备急救设备、超时安排等,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家长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且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通常不赔,可依公平原则酌情补偿。
赵良善强调,若家长被迫参与护岗,学校通过排班、施压等强制安排,家长无拒绝自由,则构成管理从属用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学校作为管理、用工方,对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学校原则上全额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家长有自身疾病仅可适当减轻责任,并不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此背景下,家属需证明存在强制措施,如排班表、威胁性通知、家委会施压记录等,学校需证明已尽到管理与安全义务。
综合极目新闻、大风新闻、澎湃新闻、津云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