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持续升温,网络账号的价值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涉及网络账号归属的争议也频频发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持续升温,网络账号的价值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涉及网络账号归属的争议也频频发生。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员工因擅自删除粉丝数超100万的短视频账号内的短视频,被公司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公司,员工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小黄(化名)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案涉账号充值几十万元用于账号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案涉账号发布的800余条短视频内容主要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视频拍摄均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
在与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小黄配合公司,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但后来,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黄再次换绑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使用了案涉账号内剩余的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并对账号内已发布的800余条短视频进行了删除、隐藏。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案涉账号的归属权,同时要求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辩称,案涉账号由其实名注册,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账号归属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此外,小黄在离职后利用其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在未经软件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其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其应当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无明确标准,但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这一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此外,在小黄占用账号期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开展经营活动,这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小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案
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权属及财产价值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由此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本案在重申网络账号权属认定规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侵害网络账号权益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一般而言,网络账号中既包含账号密码及实名认证信息,也包括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粉丝量、点赞量、账户内的虚拟币等数据,正因如此,网络账号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网络账号权属的认定,要在准确把握网络账号的本质属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认定。
在进行权属确认时,首先要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原则上要依照约定处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账号价值贡献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还要兼顾账号实名注册人、实际使用人及关注账号的网络用户三方面的利益。
本案中,案涉账号虽然由小黄实名注册,但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经营管理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软件公司对账号进行了物质性投入,且关注账号的用户能够将该账号与软件公司进行关联,该账号与小黄之间并未形成较强人身关联性,由此,法院认定案涉网络账号属于软件公司。
关于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承担方式,应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来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可以依照相关约定;如果双方未作约定,基于虚拟财产权属认定,侵权人需要返还虚拟财产,本案中即为网络账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其中,财产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通常指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市场交易价格降低,其中就包括一些网络账号内可交易的虚拟币。本案中,小黄使用了案涉账号内虚拟币,理应予以赔偿。关于间接损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造成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现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账号粉丝超过一百万,小黄占用账号的行为势必导致软件公司无法使用该账号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其他合理方式”,应结合网络账号的特点、侵权人的行为对被侵权人持续运营的影响、网络账号影响力的变化、侵权人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软件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决中,法院并未支持软件公司提出的“恢复案涉账号内被删除的短视频”诉求,这是因为,已发布的短视频为网络账号的数据表现形式之一,删除短视频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应当将其作为网络账号的间接损失予以考量;短视频中有小黄本人出镜的视频,在小黄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恢复短视频还涉及人格权许可使用的问题,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来源:大象新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持续升温,网络账号的价值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涉及网络账号归属的争议也频频发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持续升温,网络账号的价值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涉及网络账号归属的争议也频频发生。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员工因擅自删除粉丝数超100万的短视频账号内的短视频,被公司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公司,员工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小黄(化名)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案涉账号充值几十万元用于账号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案涉账号发布的800余条短视频内容主要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视频拍摄均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
在与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小黄配合公司,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但后来,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黄再次换绑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使用了案涉账号内剩余的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并对账号内已发布的800余条短视频进行了删除、隐藏。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案涉账号的归属权,同时要求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辩称,案涉账号由其实名注册,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账号归属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此外,小黄在离职后利用其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在未经软件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其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其应当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无明确标准,但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这一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此外,在小黄占用账号期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开展经营活动,这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小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案
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权属及财产价值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由此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本案在重申网络账号权属认定规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侵害网络账号权益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一般而言,网络账号中既包含账号密码及实名认证信息,也包括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粉丝量、点赞量、账户内的虚拟币等数据,正因如此,网络账号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网络账号权属的认定,要在准确把握网络账号的本质属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认定。
在进行权属确认时,首先要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原则上要依照约定处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账号价值贡献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还要兼顾账号实名注册人、实际使用人及关注账号的网络用户三方面的利益。
本案中,案涉账号虽然由小黄实名注册,但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经营管理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软件公司对账号进行了物质性投入,且关注账号的用户能够将该账号与软件公司进行关联,该账号与小黄之间并未形成较强人身关联性,由此,法院认定案涉网络账号属于软件公司。
关于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承担方式,应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来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可以依照相关约定;如果双方未作约定,基于虚拟财产权属认定,侵权人需要返还虚拟财产,本案中即为网络账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其中,财产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通常指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市场交易价格降低,其中就包括一些网络账号内可交易的虚拟币。本案中,小黄使用了案涉账号内虚拟币,理应予以赔偿。关于间接损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造成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现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账号粉丝超过一百万,小黄占用账号的行为势必导致软件公司无法使用该账号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其他合理方式”,应结合网络账号的特点、侵权人的行为对被侵权人持续运营的影响、网络账号影响力的变化、侵权人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软件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决中,法院并未支持软件公司提出的“恢复案涉账号内被删除的短视频”诉求,这是因为,已发布的短视频为网络账号的数据表现形式之一,删除短视频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应当将其作为网络账号的间接损失予以考量;短视频中有小黄本人出镜的视频,在小黄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恢复短视频还涉及人格权许可使用的问题,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