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不受保护_北京时间

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不受保护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公司运营的百家号侵犯其文章的著作权,而百度认为涉案文章是根据大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受著作权保护,未侵害原告的权益。1

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不受保护

(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公司运营的百家号侵犯其文章的著作权,而百度认为涉案文章是根据大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受著作权保护,未侵害原告的权益。1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是该文章是由电脑创作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创作而成,以及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

律所起诉百度侵犯著作权索赔1万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称,其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表。2018年9月10日,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百度,请求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

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百度方称,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参加庭审

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涉案文章是由电脑软件创作,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后期创作而成。主审法官卢正新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独创性是判断是否属于作品并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而我国传统的理论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是基于特定的数据库,通过信息的整理、汇编、分析、运算等手段排列组合而形成的,不具有独创性。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者需要具有人格属性,而人工智能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此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非智力成果且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韩骁认为,从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如何对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目前仍存在着立法空白,因此,建议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对著作权法以及法律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从而弥补法律的空白。

“如果人工智能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随意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这就意味着法律对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价值予以了否认,无疑会挫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积极性和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著作权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不利于激励作品的创作和推动科技的进步。”韩骁称。

北京时间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对人工作智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有英国、南非等英联邦国家针对该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试图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予以确认;而美国虽然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该类作品的界定、版权归属等问题仍持有不同的态度,导致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摇摆不定,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

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不受保护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公司运营的百家号侵犯其文章的著作权,而百度认为涉案文章是根据大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受著作权保护,未侵害原告的权益。1

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不受保护

(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公司运营的百家号侵犯其文章的著作权,而百度认为涉案文章是根据大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受著作权保护,未侵害原告的权益。1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是该文章是由电脑创作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创作而成,以及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

律所起诉百度侵犯著作权索赔1万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称,其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表。2018年9月10日,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百度,请求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

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百度方称,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参加庭审

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涉案文章是由电脑软件创作,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后期创作而成。主审法官卢正新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独创性是判断是否属于作品并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而我国传统的理论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是基于特定的数据库,通过信息的整理、汇编、分析、运算等手段排列组合而形成的,不具有独创性。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者需要具有人格属性,而人工智能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此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非智力成果且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韩骁认为,从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如何对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目前仍存在着立法空白,因此,建议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对著作权法以及法律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从而弥补法律的空白。

“如果人工智能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随意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这就意味着法律对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价值予以了否认,无疑会挫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积极性和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著作权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不利于激励作品的创作和推动科技的进步。”韩骁称。

北京时间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对人工作智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有英国、南非等英联邦国家针对该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试图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予以确认;而美国虽然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该类作品的界定、版权归属等问题仍持有不同的态度,导致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摇摆不定,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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