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车被查封,实际购车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认定购车人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借名买车被查封,实际购车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认定购车人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庭审现场/北京金融法院提供
“谢谢法官能站在实际情况上,帮我们把这辆车要回来……”下午2点半,市民岳先生来到北京金融法院向法官表达感谢,保障生计的小轿车终于被保住了。
时间回到2020年10月,岳先生和朋友周先生签订了一份“借名购车”协议,由岳先生出资14万购买一辆机动车,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但车辆实际由岳先生使用。
实际由岳先生使用的车辆/受访者供图
但在2024年,周先生因涉及30多万欠款,对方将他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辆车便被查封了。“当时都蒙了,这辆车对我生活的影响非常大,因为我做点小生意全靠它。”岳先生表示,这辆车是他花钱购买并一直使用,也在为车辆上保险,因此他认为这辆车与周先生无关,法院不应该查封这辆车。
保险凭证/受访者供图
随后岳先生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请求排除执行,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异议,没能支持他的诉请,于是他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先生提交的付款记录、保险单据等证据能够证明他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并一直占有使用,应认定为实际所有权人,最终改判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这一案件二审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对小客车这种特殊的标的物,在所有权的认定上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徐冲表示,经审理认为,应按照《物权法》224条、225条的规定对物权做出认定,车辆真实的所有权人应是实际出资购买人。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中有关机动车的登记要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将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缺乏法律依据。
岳先生、周先生违反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和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判断。“所以我们最终认为车辆所有权应该归岳先生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享有的物权具有排除相应强制执行的权利。”徐冲说。
关于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北京金融法院公众号
借名买车行为实质是为了规避小客车指标调控等行政管理政策,徐冲着重表示,虽然最终判决确定了岳先生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借名买车”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在判决的过程中,他们同时对岳先生相应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且在判决书中对他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做了相应的认定,同时也对他的违法行为以及小客车指标使用的行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了线索,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他作出下一步的处理。
徐冲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自己在某方面有急切的需要,都一定要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从事相应的行为,否则可能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给自己、他人甚至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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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者苏婉、编辑朱艳婷,主编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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