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210万给儿子买房 儿子婚后卖房赶走父母_北京时间

应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

父母资助孩子买房变得越来越常见,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广州番禺区的老陈夫妇先后给儿子 210 万元用于买房,儿子结婚当月就要出售该套房屋,并拒绝老陈夫妇继续居住。老陈夫妇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判令小陈向老陈夫妻返还 210 万元。

2015 年 5 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 172 平方米的房屋,总价 243 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 210 万元给小陈。

小陈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老陈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父亲老陈表示,因广州限购,家中只有小陈还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小陈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为此 " 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做了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 210 万元。"

老陈说,房屋交付使用后,他和太太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是在 2016 年 11 月小陈结婚当月," 他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们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我们夫妻要求小陈返还 210 万元购房款。"

小陈则称,其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 210 万元属于赠与。他表示:"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被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 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 210 万元款项。

法官说法 : 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 应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 27 岁,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 210 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应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

父母资助孩子买房变得越来越常见,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广州番禺区的老陈夫妇先后给儿子 210 万元用于买房,儿子结婚当月就要出售该套房屋,并拒绝老陈夫妇继续居住。老陈夫妇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判令小陈向老陈夫妻返还 210 万元。

2015 年 5 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 172 平方米的房屋,总价 243 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 210 万元给小陈。

小陈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老陈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父亲老陈表示,因广州限购,家中只有小陈还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小陈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为此 " 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做了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 210 万元。"

老陈说,房屋交付使用后,他和太太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是在 2016 年 11 月小陈结婚当月," 他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们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我们夫妻要求小陈返还 210 万元购房款。"

小陈则称,其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 210 万元属于赠与。他表示:"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被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 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 210 万元款项。

法官说法 : 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 应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 27 岁,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 210 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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