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理“做美容撞上玻璃门致脑震荡认为商家未做明显标志诉请赔偿”案,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女士诉称,她到被告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做美容,因被告未在玻璃门上做明显标识致她撞在玻璃门上晕倒。经诊断为脑震荡,病休一个月。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被告态度恶劣,故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及误工费5300元。
丰台法院审理“做美容撞上玻璃门致脑震荡认为商家未做明显标志诉请赔偿”案,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女士诉称,她到被告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做美容,因被告未在玻璃门上做明显标识致她撞在玻璃门上晕倒。经诊断为脑震荡,病休一个月。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被告态度恶劣,故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及误工费5300元。
丰台法院审理“做美容撞上玻璃门致脑震荡认为商家未做明显标志诉请赔偿”案,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女士诉称,她到被告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做美容,因被告未在玻璃门上做明显标识致她撞在玻璃门上晕倒。经诊断为脑震荡,病休一个月。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被告态度恶劣,故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及误工费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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