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符合条件的行动不便患者、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慢性病患者等,可在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医护人员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5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符合条件的行动不便患者、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慢性病患者等,可在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医护人员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指南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高龄、残疾的患者;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的患者;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其他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服务将优先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居家医疗需求。
家庭病床服务具体包括日常查体和病情评估、检查检验、护理、康复治疗、药学、安宁疗护、中医非药物疗法等服务,有条件的机构还可提供在线查床等“互联网+”服务。
上门服务的医护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其中,医师应有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有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家庭病床不开展静脉输液服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带回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国家卫健委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建立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对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须在医联体牵头医院完成培训后方可上岗。
来源:北京日报APP

5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符合条件的行动不便患者、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慢性病患者等,可在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医护人员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5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符合条件的行动不便患者、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慢性病患者等,可在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医护人员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指南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高龄、残疾的患者;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的患者;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其他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服务将优先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居家医疗需求。
家庭病床服务具体包括日常查体和病情评估、检查检验、护理、康复治疗、药学、安宁疗护、中医非药物疗法等服务,有条件的机构还可提供在线查床等“互联网+”服务。
上门服务的医护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其中,医师应有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有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家庭病床不开展静脉输液服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带回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国家卫健委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建立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对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须在医联体牵头医院完成培训后方可上岗。
来源:北京日报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