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1日,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近期,经警方不懈努力,“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记者梳理警方多次通报,了解其落网经过。

3月21日,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近期,经警方不懈努力,“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记者梳理警方多次通报,了解其落网经过。
2017年初,“梅姨”的称呼第一次为人所知。2017年6月,广州增城警方发布一则关于“梅姨”悬赏通报称,“梅姨”真实姓名不详,身高1.5米,讲粤语,会讲客家话,曾长期在广州增城和韶关新丰地区活动,通报中还附有一张“梅姨”的黑白画像。
2019年,“梅姨”第二张画像再次备受关注。当年,广东警方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介绍,应被拐儿童家属多次要求,2019年3月,广州增城有关部门派员陪同曾替被拐儿童画像的外省退休警务人员对“梅姨”画像。经张维平辨认,第二张画像与“梅姨”相似度不足50%,且与第一张画像差异较大。
2020年,广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又在通报相关案情时介绍,根据张维平的供述,警方核实了几乎所有的细节,提到了增城的某一条街,麻将馆等全部都调查过,有可能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暂住人口所有都进行了排查,花了几个月时间,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全部都接触过,目前还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梅姨”是存在的。
“梅姨”的踪迹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便是此次落网。2026年3月21日,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2025年,在公安部指导、外省公安机关的支持下,专案组发现一位名叫谢某某的女子,其特征与“梅姨”高度吻合。经进一步核实,谢某某正是“梅姨”。
近期,专案组将嫌疑人谢某某抓获。经审讯,谢某某对其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谢某某已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梅姨”将受到哪些法律惩罚?
北京学天律师事务所蔡雅奇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道,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并非是将儿童真正卖出,更非因出卖儿童而实际获利,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际控制了儿童,即可成立该罪既遂。
蔡雅奇表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梅姨””可能存在如下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刑事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案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曾出现过多起。所以,本案嫌疑人‘梅姨’,理论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介绍,“梅姨”谢某某的结局,其实早已写在法律条文和同案犯的命运里。拐卖儿童,本就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而她所涉及的“张维平案”,主犯张维平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已充分说明,司法层面认定该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极端恶性案件。
王凯表示,作为长期、专门负责“出手”的关键中间人,“梅姨”在整条犯罪链条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是绝对的主犯。她不仅涉嫌参与拐卖9名儿童,远超“三人以上”的死刑适用门槛,其长期逍遥法外更是对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巨大挑衅。王凯参照近年判例,认为:“‘梅姨’的罪行与这些已被正法的罪犯相比,只重不轻。”

3月21日,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近期,经警方不懈努力,“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记者梳理警方多次通报,了解其落网经过。

3月21日,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近期,经警方不懈努力,“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记者梳理警方多次通报,了解其落网经过。
2017年初,“梅姨”的称呼第一次为人所知。2017年6月,广州增城警方发布一则关于“梅姨”悬赏通报称,“梅姨”真实姓名不详,身高1.5米,讲粤语,会讲客家话,曾长期在广州增城和韶关新丰地区活动,通报中还附有一张“梅姨”的黑白画像。
2019年,“梅姨”第二张画像再次备受关注。当年,广东警方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介绍,应被拐儿童家属多次要求,2019年3月,广州增城有关部门派员陪同曾替被拐儿童画像的外省退休警务人员对“梅姨”画像。经张维平辨认,第二张画像与“梅姨”相似度不足50%,且与第一张画像差异较大。
2020年,广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又在通报相关案情时介绍,根据张维平的供述,警方核实了几乎所有的细节,提到了增城的某一条街,麻将馆等全部都调查过,有可能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暂住人口所有都进行了排查,花了几个月时间,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全部都接触过,目前还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梅姨”是存在的。
“梅姨”的踪迹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便是此次落网。2026年3月21日,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2025年,在公安部指导、外省公安机关的支持下,专案组发现一位名叫谢某某的女子,其特征与“梅姨”高度吻合。经进一步核实,谢某某正是“梅姨”。
近期,专案组将嫌疑人谢某某抓获。经审讯,谢某某对其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谢某某已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梅姨”将受到哪些法律惩罚?
北京学天律师事务所蔡雅奇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道,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并非是将儿童真正卖出,更非因出卖儿童而实际获利,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际控制了儿童,即可成立该罪既遂。
蔡雅奇表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梅姨””可能存在如下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刑事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案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曾出现过多起。所以,本案嫌疑人‘梅姨’,理论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介绍,“梅姨”谢某某的结局,其实早已写在法律条文和同案犯的命运里。拐卖儿童,本就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而她所涉及的“张维平案”,主犯张维平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已充分说明,司法层面认定该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极端恶性案件。
王凯表示,作为长期、专门负责“出手”的关键中间人,“梅姨”在整条犯罪链条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是绝对的主犯。她不仅涉嫌参与拐卖9名儿童,远超“三人以上”的死刑适用门槛,其长期逍遥法外更是对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巨大挑衅。王凯参照近年判例,认为:“‘梅姨’的罪行与这些已被正法的罪犯相比,只重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