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江苏南京江北快速路上发生的一起连环追尾事故,引发网友热议。据江苏新闻综合荔枝新闻报道,该事故是因前车急刹避让横穿快速路的老人,后方车辆来不及反应导致的连环追尾。交警部门表示,事故由追尾的几辆车按比例分担责任,横穿道路的老人不担责。

近日,在江苏南京江北快速路上发生的一起连环追尾事故,引发网友热议。据江苏新闻综合荔枝新闻报道,该事故是因前车急刹避让横穿快速路的老人,后方车辆来不及反应导致的连环追尾。交警部门表示,事故由追尾的几辆车按比例分担责任,横穿道路的老人不担责。
老人并非直接起因
“为什么老人不担责?”这一问题引发网友讨论。北京时间专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解答大家所关心的问题。
许浩律师表示,本次事故损害后果是多车互相追尾碰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后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观察不足、制动不及时。老人横穿马路只是诱发险情的间接起因,并非造成车辆追尾损害的直接、因果性过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老人违法横穿快速路,确实制造了危险;但车辆追尾相撞,是驾驶人未遵守安全驾驶义务导致。因此交警只对老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教育警示,不让其承担车辆追尾的赔偿责任。
据交警部门判定,该事故由追尾的几辆车按比例分担责任。具体如何划分,许浩介绍,多车连环追尾比例划分实务规则,一般根据各车辆跟车距离、车速、避险处置能力、过错大小梯度分担。
通常最后一辆车尾随最近、过错最大,承担主要责任;中间车辆预判不足、未预留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各方按主次责比例分摊损失。
相撞与未撞,责任划分不同
因行人违规横穿道路,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并非个例。
据媒体报道,1月30日,上海发生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行人陈某穿过绿化隔离带横穿双向6车道,被两辆小客车撞击后身亡。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行人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辆小客车在相对封闭的道路上正常行驶,驾驶人员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仍难以避免事故发生,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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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事件相比,在江苏南京这起案件中,老人横穿道路引发的车辆连环追尾,老人无需担责;而上海一案里横穿行人被车辆撞亡,却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许浩律师介绍,行人仅诱发险情、未直接发生人车碰撞,一般不对追尾损失担责;若发生人车直接碰撞,则按人车事故规则定责。
如果老人横穿马路被车直接撞倒,该场景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规则完全不同。
若老人与车辆相撞,责任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若老人违规横穿机动车道存在重大过错,机动车正常行驶、无超速、无分心、已尽力制动,老人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若机动车存在超速、分心驾驶、疏于观察等过错,司机过错更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情况,除非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碰瓷),机动车才完全免责。
合法急刹边界在哪?
许浩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制度,合法紧急刹车有严格边界,并非随时急刹都可以免责。
合法紧急避险必须同时满足:危险真实紧迫、正在发生;为避免人身损害不得已采取刹车措施;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在行人距离尚远、场景可控的情况下猛烈急刹,属于驾驶操作不当,不属于紧急避险,前车要承担追尾责任。
具体什么情形下可以被判定为紧急避险?记者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件:202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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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上海的陆女士骑电瓶车撞上隔离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公交车司机为避免碾压突然摔出的陆女士,立即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方女士摔倒受伤。法院二审认定,当时陆女士突然摔入车道,危险真实、紧迫。公交车司机若不急刹,会导致摔到车道上的陆女士人身将受到严重损害。虽然急刹导致乘客受伤,但该损害理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损害,且司机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紧急避险,司机无责。
记者:张婷婷
编辑:刘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