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交二审,回应热点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_北京时间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交二审,回应热点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3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从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强化网络保护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等角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交二审,回应热点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3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从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强化网络保护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等角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均做出了细致规定。

组成人员、代表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问题,对进一步优化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提出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细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采取科学方式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鼓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为应对突发事件、防控学生欺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网络保护责任。调研中,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高度关注,要求加强管理和规范。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例如,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还细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在线教育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比如,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记者:匡丽 责编:肖艳萍)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交二审,回应热点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3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从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强化网络保护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等角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交二审,回应热点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3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从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强化网络保护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等角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均做出了细致规定。

组成人员、代表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问题,对进一步优化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提出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细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采取科学方式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鼓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为应对突发事件、防控学生欺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网络保护责任。调研中,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高度关注,要求加强管理和规范。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例如,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还细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在线教育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比如,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记者:匡丽 责编:肖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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