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离职,发送了交接清单,是否就意味着交接完成?用人单位认为客户资料不全、电脑文件被删,又能否要求员工赔偿项目流失、数据恢复等损失?

员工离职,发送了交接清单,是否就意味着交接完成?用人单位认为客户资料不全、电脑文件被删,又能否要求员工赔偿项目流失、数据恢复等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劳动者离职后应配合办理合理、必要的工作交接,但交接范围应限于劳动者实际管控、与其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义务边界。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客户维护、项目对接等工作。2024年9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离职前,张某对其经办工作及相关电子资料进行整理,说明工作事项和文件存放位置,将办公电脑留置于工位,并将相关交接材料发送给公司。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材料。
其后,公司以张某未完整履行交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张某在职期间负责众多客户,但未完整移交客户联络信息、客户诉求及项目跟进情况,影响后续业务推进和费用回收;张某还在离职前格式化办公电脑、删除重要文件,导致业务资料丢失。公司据此要求张某支付数据恢复、司法鉴定费用1.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张某辩称,其已经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双方此前未就交接标准、资料留存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公司亦未及时提出补充交接要求。公司主张其删除重要文件并造成经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负有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合理、必要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但交接物品、资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劳动者实际管控、与其岗位直接相关的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义务边界。
本案中,张某离职前已向公司发送交接材料。公司主张张某未移交大量重要资料,但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相关资料实际由张某单独掌控,亦未能证明双方曾就具体交接内容作出约定。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曾在张某离职后就交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者要求张某进一步履行交接义务。
公司主张张某离职前操作办公电脑导致资料灭失,并单方委托数据恢复及司法鉴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格式化电脑、删除重要文件等行为;从恢复数据的内容看,亦不足以认定其中包含公司重要经营资料,故上述数据恢复及司法鉴定的必要性缺乏充分依据。对于20万元经济损失,公司亦未证明其主张的文件灭失、项目流失、结算障碍等损害后果与张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