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健身时猝死,家属质疑事发时私教为何不在场?
健身,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再常见不过的活动之一,即使你不愿意晨跑、夜跑,你也一定会为了自己的健康,更好的管理身材,留出运动的时间。但不管是自己锻炼还是请私教指导,都一定要做到科学健身,否则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很严重。
事件情况
“我要去医院看看,好疼!我动不了,你来帮我”,这是长沙34岁男子在健身时,向会员群发出的呼救。
据了解,张某龙平时工作压力大,经常需要加班。为了保持身体健康,他于今年3月办理了一家健身房的年卡会员。
6月16日上午9点多,他独自来到健身房进行锻炼。在跑步机上跑了约20分钟后,突然感到胸闷、气喘和头晕等不适症状,他立即停止了运动,拿出手机,在健身俱乐部的会员群里发出开篇的那一句话。
在群里的教练很快回复:“好,你去看看,应该是中暑了”。而此时的张某龙已经感觉越来越不舒服,连续发送了几条信息:“我动不了,你来帮我”。这时,教练回复:“你在哪里?我堵车的,会晚点到”。
最终,张某龙的母亲方女士,接到了中南大学湘雅三院的电话,一个令她无法接受的消息传来:34岁的儿子“突发猝死,病因不明”。
张某龙去世后,家属质疑在他锻炼时,为何私教不在旁边,由于目前健身房的监控视频无法查看,令家属们更加质疑健身房存在过失。针对家属的反映,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律师解读
看到该消息后,律师表示,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就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不是无限制的,通常是指经营场所的安全,对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安全事件,经营者只要尽到及时发现、及时报120或者报警的义务就足够了,不能要求经营者全能。
如像家属所说,小张的死是因为健身教练救助不及时和(或)健身器械问题,那么家属应该保留、出示如下证据。
1、医学记录和尸检报告:这些文件可以提供关于健身人员健康状况、先前的健康问题、可能的遗传疾病或心脏问题的证据。
2、目击证人陈述:目击证人陈述可以提供关于救助不及时或健身器械问题的直接证据。
3、摄像监控录像:这些录像可能显示事件发生的过程和救助不及时的情况;健身机构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可能包括教练的培训记录、应急处理记录、器械维护记录等,以及与健身人员之前的健康评估和咨询有关的文件。
4、证人陈述和专家意见:如心脏病专家、急救专家等。他们的专业意见可以提供关于健身教练救助不及时或健身器械问题导致猝死的证据。
同时律师还表示,如健身房存在以下情况可主张免责:
1、健身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的死亡:如果健身人员在健身活动中由于个人原因,如自身本来存在疾病、过度劳累、不当使用设备、不听从教练指导等导致死亡,健身房可以主张免责。
2、健身人员事先知悉并接受风险:如果健身人员在参与健身活动之前签署了相关的免责声明或风险告知书,并清楚地了解和接受健身风险,健身房可以主张健身人员自愿承担活动中的风险,因此不对任何不可预见的伤害或死亡负责。
3、意外事故:突发意外,且健身房尽到了提供安全场所、培训员工、提供紧急救援措施、监督和检查等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免责。
本案正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