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传承‖与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我有赡养义务吗?_北京时间

帮传承‖与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我有赡养义务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一般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这样的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便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从法律上来看,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回顾
九几年的时候,李女士带着年仅14岁的儿子小张,经朋友介绍与丧偶且也有一子的黄先生再婚。婚后黄先生承担起了养家的重担,并将小张视如己出,事事对小张关心倍至。
本以为生活可以这样平静而又幸福的继续时,李女士被查出身患重病,黄先生不离不弃,一直在病床前照顾妻子,可是最终还是没能留住妻子,李女士在与黄先生结婚九年后因病离世。此时,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稳定工作的小张,想搬离黄先生家独自居住。
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再加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黄先生希望小张能留在自己的身边共同生活。谁知小张去意已决,根本不听黄先生的劝阻,并且在小张的心中一直认为,黄先生有亲生的儿子,自己只是继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应当由黄先生的亲生儿子来承担。而黄先生则认为,虽然小张是继子,但他一直对这个孩子很尽心,并且在孩子成长的过程毫无保留的付出,如今小张已经长大成人,理应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
一对曾经和睦的继父子,为了赡养的事情争执不下,到底谁说的有道理呢?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初李女士在与黄先生结婚时,小张还未成年,黄先生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今,黄先生的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本案中小张虽为继子,却与黄先生形成抚养关系。如今,小张已经长大成年,不能以自己是继子为由逃避赡养义务,黄先生如果提起诉讼主张小张支付赡养费用,请求合情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帮传承‖与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我有赡养义务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一般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这样的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便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从法律上来看,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回顾
九几年的时候,李女士带着年仅14岁的儿子小张,经朋友介绍与丧偶且也有一子的黄先生再婚。婚后黄先生承担起了养家的重担,并将小张视如己出,事事对小张关心倍至。
本以为生活可以这样平静而又幸福的继续时,李女士被查出身患重病,黄先生不离不弃,一直在病床前照顾妻子,可是最终还是没能留住妻子,李女士在与黄先生结婚九年后因病离世。此时,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稳定工作的小张,想搬离黄先生家独自居住。
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再加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黄先生希望小张能留在自己的身边共同生活。谁知小张去意已决,根本不听黄先生的劝阻,并且在小张的心中一直认为,黄先生有亲生的儿子,自己只是继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应当由黄先生的亲生儿子来承担。而黄先生则认为,虽然小张是继子,但他一直对这个孩子很尽心,并且在孩子成长的过程毫无保留的付出,如今小张已经长大成人,理应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
一对曾经和睦的继父子,为了赡养的事情争执不下,到底谁说的有道理呢?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初李女士在与黄先生结婚时,小张还未成年,黄先生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今,黄先生的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本案中小张虽为继子,却与黄先生形成抚养关系。如今,小张已经长大成年,不能以自己是继子为由逃避赡养义务,黄先生如果提起诉讼主张小张支付赡养费用,请求合情合理,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