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违规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被罚12万元_北京时间

因涉嫌违规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被罚12万元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6号A楼1层  主要负责人:苏红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

因涉嫌违规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被罚12万元

映象网讯(记者 刘磊)近日,记者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给予处罚: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负责人罚款1万元和警告处分。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 事 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6号A楼1层

  主要负责人:苏红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共承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15单,其中12单未按报备的费率执行,共涉及保费4.19万元。

  2018年5月31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承保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2019年5月31日进行了续保,上述2笔保单均设置特别约定条款,实际扩大了保险责任,共涉及保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及承保清单、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 事 人:包 静

  身份证号:320103198002******

  住 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

  职 务: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农业险和责任险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共承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15单,其中12单未按报备的费率执行,共涉及保费4.19万元。

  2018年5月31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承保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2019年5月31日进行了续保,上述2笔保单均设置特别约定条款,实际扩大了保险责任,共涉及保费5万元。

  包静作为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农业险和责任险部负责人,主管部门核保工作,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及承保清单、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职务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包静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涉嫌违规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被罚12万元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6号A楼1层  主要负责人:苏红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

因涉嫌违规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被罚12万元

映象网讯(记者 刘磊)近日,记者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给予处罚: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负责人罚款1万元和警告处分。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 事 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6号A楼1层

  主要负责人:苏红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共承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15单,其中12单未按报备的费率执行,共涉及保费4.19万元。

  2018年5月31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承保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2019年5月31日进行了续保,上述2笔保单均设置特别约定条款,实际扩大了保险责任,共涉及保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及承保清单、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 事 人:包 静

  身份证号:320103198002******

  住 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

  职 务: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农业险和责任险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共承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15单,其中12单未按报备的费率执行,共涉及保费4.19万元。

  2018年5月31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承保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2019年5月31日进行了续保,上述2笔保单均设置特别约定条款,实际扩大了保险责任,共涉及保费5万元。

  包静作为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农业险和责任险部负责人,主管部门核保工作,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及承保清单、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职务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包静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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