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_北京时间

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

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

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

醉驾入刑,早已是深入人心的法律共识,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找关系、花钱摆平”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却落入诈骗陷阱,甚至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新疆库尔勒市一起“女子醉驾找人‘摆平’被骗7万后跳楼身亡的案件,折射出诸多法律与人性的深刻命题。

案例回顾

2023年7月,葛女士酒后驾车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她深知醉驾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吊销驾照,还得面临拘役和罚金,甚至可能影响后续生活,一时间乱了方寸。病急乱投医的她,通过朋友张某认识了自称“有门路”的何某,而何某又牵线介绍了声称“能打通关节、消除案底”的苏某。

苏某称,只要7万元“打点费”,就能让葛女士免受法律制裁,案子直接“压下去”。葛女士抓住了“救命稻草”,丝毫没有怀疑,通过张某代转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前前后后给何某转了7万元。何某收下钱后,只转给苏某4.5万元,自己留下了2.5万元,而苏某自始至终都没能力办理所谓的“摆平”事宜,拿到钱后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日子一天天过去,葛女士的醉驾案件毫无进展,眼看法律的制裁越来越近,她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赶紧找何某和苏某要钱。一开始对方还百般敷衍,后来在她的反复催促下,只退还了30005元,剩下的39995元无论怎么催要都拒不返还。一边是躲不开的醉驾处罚,一边是血汗钱打了水漂,双重压力让葛女士彻底崩溃。2023年10月24日,她给男友发送了一段楼顶视频后失联,男友赶到时,葛女士已从31楼高空坠落身亡,现场只留下她的手机和水杯。

男友报警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苏某迫于压力退还了剩余赃款。2024年10月,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苏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摆平”醉驾案件的事实,骗取葛女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苏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家属还赔偿了葛女士家人1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葛女士的家人悲痛之余,认为中间介绍人何某也需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葛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空坠落,无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致其死亡的主观故意,二者之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最终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诉求。

法律解读

律师表示,本案中有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一是苏某的行为为何构成诈骗罪;二是为何法院驳回了家属对介绍人何某的索赔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苏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摆平”醉驾案件,却虚构“能通过关系解决”的事实,向葛某乙索取7万元好处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其后续退还了赃款并进行了赔偿,也仅能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无法改变其诈骗犯罪的性质。

其次,关于介绍人何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核心原因在于,葛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高空坠落行为,属于自主选择的极端后果。葛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醉驾的违法行为以及轻信“花钱摆平”的错误选择承担责任,其自杀行为并非何某的介绍行为或债务行为直接导致,因此何某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

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

醉驾寻“捷径”竟变绝路,女子被骗后跳楼身亡,诈骗者获刑

醉驾入刑,早已是深入人心的法律共识,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找关系、花钱摆平”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却落入诈骗陷阱,甚至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新疆库尔勒市一起“女子醉驾找人‘摆平’被骗7万后跳楼身亡的案件,折射出诸多法律与人性的深刻命题。

案例回顾

2023年7月,葛女士酒后驾车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她深知醉驾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吊销驾照,还得面临拘役和罚金,甚至可能影响后续生活,一时间乱了方寸。病急乱投医的她,通过朋友张某认识了自称“有门路”的何某,而何某又牵线介绍了声称“能打通关节、消除案底”的苏某。

苏某称,只要7万元“打点费”,就能让葛女士免受法律制裁,案子直接“压下去”。葛女士抓住了“救命稻草”,丝毫没有怀疑,通过张某代转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前前后后给何某转了7万元。何某收下钱后,只转给苏某4.5万元,自己留下了2.5万元,而苏某自始至终都没能力办理所谓的“摆平”事宜,拿到钱后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日子一天天过去,葛女士的醉驾案件毫无进展,眼看法律的制裁越来越近,她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赶紧找何某和苏某要钱。一开始对方还百般敷衍,后来在她的反复催促下,只退还了30005元,剩下的39995元无论怎么催要都拒不返还。一边是躲不开的醉驾处罚,一边是血汗钱打了水漂,双重压力让葛女士彻底崩溃。2023年10月24日,她给男友发送了一段楼顶视频后失联,男友赶到时,葛女士已从31楼高空坠落身亡,现场只留下她的手机和水杯。

男友报警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苏某迫于压力退还了剩余赃款。2024年10月,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苏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摆平”醉驾案件的事实,骗取葛女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苏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家属还赔偿了葛女士家人1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葛女士的家人悲痛之余,认为中间介绍人何某也需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葛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空坠落,无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致其死亡的主观故意,二者之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最终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诉求。

法律解读

律师表示,本案中有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一是苏某的行为为何构成诈骗罪;二是为何法院驳回了家属对介绍人何某的索赔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苏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摆平”醉驾案件,却虚构“能通过关系解决”的事实,向葛某乙索取7万元好处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其后续退还了赃款并进行了赔偿,也仅能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无法改变其诈骗犯罪的性质。

其次,关于介绍人何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核心原因在于,葛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高空坠落行为,属于自主选择的极端后果。葛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醉驾的违法行为以及轻信“花钱摆平”的错误选择承担责任,其自杀行为并非何某的介绍行为或债务行为直接导致,因此何某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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