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_北京时间

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再教育对个人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毕竟想要在职场中厮杀出属于自己的小天地,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综合能力的提升。对着各类教育培训企业的应时而生,准备提升自己能力的同学们,也一定要擦亮双眼,找到秩序化和规范化的教培机构。

01、案例回顾:

王女士是今年刚刚毕业的一名大专生,为了在工作中更有优势,她产生了继续求学的愿望。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在朋友圈中看到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称自己的考试含金量特别高,并且国家承认学历,甚至之后还可以考编、考公、法考等等。就这样,王女士在3月,报名了这家教育机构的自考专升本培训,并一次性缴纳学费6980元,这笔钱包括学籍、报名和考试等费用。

报名后,教育机构告知王女士,自己的考试已经报名成功,并且给王女士发送了一些教学视频,王女士也就踏踏实实的准备备考。谁知,教育机构给王女士发送的视频与自己要考的科目不符,还导致王女士已经错过了今年的考试,这让王女士觉得这家教育机构并不像宣传的那样靠谱,给出的承诺也没有实现,便萌生了不想再学的打算,同时也提出了退款的要求。

在退款遇阻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经历并非个案,于是王女士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却发现自己与对方签署的教育服务协议中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无奈的王女士又来到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条款。如今的她唯有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王女士能获得全额退款吗?她又该通过那些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来自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的吕秋香律师,将给出怎样的专业解答。

02、律师支招:

吕秋香律师表示,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合同欺诈。通过销售的引导,让当事人忽略了合同本身的内容,然后做出了一定的行为。

王女士的诉求是需要通过系统的教学课程最终完成法考,但教育机构给出的课程视频本身和她所学的内容并不相符,导致王女士所学的内容根本没法法考,也就是说她的报名诉求是得不到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合同目的不能履行,合同根本违约,王女士可以主张全额退款。

吕秋香律师表示,作为王女士获取消息的公众号,其实质是一个发布消息的平台,公众号本身具有初步审查的职责,但是对于王女士的遭遇,公众号是没有办法承担更重法律责任。

在看过王女士提供的合同后,吕秋香律师表示,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于王女士准备参加什么样的考试,拥有什么样的学籍以及完成什么报名都没有明确,仅仅只是王女士听从销售人员的介绍和宣传就以为是什么样的情况,最终导致自己出现比较被动的局面。

对于格式合同,吕秋香律师表示,是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便成为合同中的组成部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回到王女士的案件中,存在制定合同时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该条款约定无效。王女士在事件发生后,不仅自己发表了一些言论,还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后续公安机关会根据该机构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吕秋香律师建议,首先在面对教育机构的宣传时,一定要理性判断。其次,在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的前提下,订立书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核对合同内容,看看是否和自己预期的结果一致,并且要求对方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避免产生纠纷。

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培训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再教育对个人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毕竟想要在职场中厮杀出属于自己的小天地,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综合能力的提升。对着各类教育培训企业的应时而生,准备提升自己能力的同学们,也一定要擦亮双眼,找到秩序化和规范化的教培机构。

01、案例回顾:

王女士是今年刚刚毕业的一名大专生,为了在工作中更有优势,她产生了继续求学的愿望。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在朋友圈中看到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称自己的考试含金量特别高,并且国家承认学历,甚至之后还可以考编、考公、法考等等。就这样,王女士在3月,报名了这家教育机构的自考专升本培训,并一次性缴纳学费6980元,这笔钱包括学籍、报名和考试等费用。

报名后,教育机构告知王女士,自己的考试已经报名成功,并且给王女士发送了一些教学视频,王女士也就踏踏实实的准备备考。谁知,教育机构给王女士发送的视频与自己要考的科目不符,还导致王女士已经错过了今年的考试,这让王女士觉得这家教育机构并不像宣传的那样靠谱,给出的承诺也没有实现,便萌生了不想再学的打算,同时也提出了退款的要求。

在退款遇阻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经历并非个案,于是王女士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却发现自己与对方签署的教育服务协议中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无奈的王女士又来到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条款。如今的她唯有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王女士能获得全额退款吗?她又该通过那些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来自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的吕秋香律师,将给出怎样的专业解答。

02、律师支招:

吕秋香律师表示,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合同欺诈。通过销售的引导,让当事人忽略了合同本身的内容,然后做出了一定的行为。

王女士的诉求是需要通过系统的教学课程最终完成法考,但教育机构给出的课程视频本身和她所学的内容并不相符,导致王女士所学的内容根本没法法考,也就是说她的报名诉求是得不到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合同目的不能履行,合同根本违约,王女士可以主张全额退款。

吕秋香律师表示,作为王女士获取消息的公众号,其实质是一个发布消息的平台,公众号本身具有初步审查的职责,但是对于王女士的遭遇,公众号是没有办法承担更重法律责任。

在看过王女士提供的合同后,吕秋香律师表示,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于王女士准备参加什么样的考试,拥有什么样的学籍以及完成什么报名都没有明确,仅仅只是王女士听从销售人员的介绍和宣传就以为是什么样的情况,最终导致自己出现比较被动的局面。

对于格式合同,吕秋香律师表示,是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便成为合同中的组成部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回到王女士的案件中,存在制定合同时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该条款约定无效。王女士在事件发生后,不仅自己发表了一些言论,还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后续公安机关会根据该机构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吕秋香律师建议,首先在面对教育机构的宣传时,一定要理性判断。其次,在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的前提下,订立书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核对合同内容,看看是否和自己预期的结果一致,并且要求对方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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