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_北京时间

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

且本案诉讼中,甲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亦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已通知甲公司,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甲房地产公司与乙装饰装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甲公司配合乙公司在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进行装饰装修宣传推广服务,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公司服务费5万元。

2020年11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服务协议》和后续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一切债权一并概括转让至丙公司。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方式将《债权转让协议》拍照给甲公司员工,甲公司员工表示其告知公司法务后,法务表示其公司不需要该协议,拒绝提供邮寄地址。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其并没有收到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此,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不同意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通知甲公司?如未通知甲公司,丙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法官说法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系为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已通过微信告知甲公司员工,该员工自称已告知甲公司法务。且本案诉讼中,甲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亦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已通知甲公司,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形式,法律并未就通知主体、通知方式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有效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这种方式需注意保存通知到达债务人的证据。

2.由债务人签字确认债权转让。这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最佳形式,可以在债权转让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3.快递、专递方式邮寄。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送达时需要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文件名为债权转让通知,并保留邮单回执。

4.诉讼中送达。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多知道“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内容来源于北京门头沟法院公众号

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

且本案诉讼中,甲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亦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已通知甲公司,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甲房地产公司与乙装饰装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甲公司配合乙公司在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进行装饰装修宣传推广服务,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公司服务费5万元。

2020年11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服务协议》和后续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一切债权一并概括转让至丙公司。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方式将《债权转让协议》拍照给甲公司员工,甲公司员工表示其告知公司法务后,法务表示其公司不需要该协议,拒绝提供邮寄地址。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其并没有收到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此,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不同意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通知甲公司?如未通知甲公司,丙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法官说法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系为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已通过微信告知甲公司员工,该员工自称已告知甲公司法务。且本案诉讼中,甲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亦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已通知甲公司,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形式,法律并未就通知主体、通知方式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有效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这种方式需注意保存通知到达债务人的证据。

2.由债务人签字确认债权转让。这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最佳形式,可以在债权转让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3.快递、专递方式邮寄。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送达时需要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文件名为债权转让通知,并保留邮单回执。

4.诉讼中送达。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多知道“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内容来源于北京门头沟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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