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_北京时间

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父母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因财产分配引发赡养纠纷,有人认为“没分到财产就可不赡养”,有人试图通过协议免除赡养责任,殊不知这些想法和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回顾

七旬的杨奶奶与老伴名下有一套房产,2023年3月,她因偏爱嘴甜的小儿子张某乙,决定将房产全部赠与对方,满心期待晚年能靠小儿子享福。这一决定瞬间引爆家庭矛盾,大女儿张某甲认为母亲过于偏心,自己多年孝敬父母却未获分毫房产份额,一气之下与杨奶奶断绝母女关系,并和两个弟弟签署了“放弃赡养老人”的协议,此后便对母亲不管不顾。

令杨奶奶始料未及的是,拿到房产的小儿子张某乙彻底变了脸,不仅未履行赡养承诺,还强行让杨奶奶与老伴分居。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两年间,老两口未能相见,张某乙既不探望也不支付赡养费。走投无路之际,未分到任何财产的大儿子张某丁主动伸出援手,将母亲接到家中悉心照料。

由于身患多种慢性病,每月仅900元养老金远不足以覆盖医疗和生活开支,2025年,杨奶奶无奈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并请求接回老伴共同居住。法庭上,张某甲以“没分房产、签过放弃赡养协议”为由拒付,张某乙否认未尽赡养义务,均认为3000元赡养费过高,唯有大儿子张某丁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张某乙每月各支付800元赡养费,后续医疗费各担1/3;张某丁按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驳回杨奶奶接回老伴居住的诉求。

法律解读

律师表示,“放弃赡养协议”自始无效,血缘亲情与赡养义务不可割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并非可通过协议处分的权利。张某甲与弟弟签署的“放弃赡养协议”,本质上是对法定义务的逃避,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孝道美德,因此该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张某甲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同时,血缘关系源于自然事实,不因双方协议“断绝关系”而消灭,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义务的核心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与父母是否分配财产、分配财产是否公平无对价关系。本案中,杨奶奶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养老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即便张某甲未分到房产、张某乙已获全部房产,二人仍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抗辩。

最终,法院未完全支持杨奶奶3000元/人的诉求,而是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既保障了杨奶奶的基本生活,也兼顾了各子女的负担能力,符合法律公平原则。此外,法院驳回接回老伴的诉求,推测是考虑到其老伴的居住意愿、实际居住条件等因素,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

律师在此提醒,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赡养义务,即便父母财产分配不均,也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财产权益,但绝不能以此对抗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也应兼顾子女情感与公平原则,避免因财产分配引发家庭矛盾,守护好晚年亲情与安宁。

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七旬老太偏心引家庭纠纷,赡养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父母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因财产分配引发赡养纠纷,有人认为“没分到财产就可不赡养”,有人试图通过协议免除赡养责任,殊不知这些想法和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回顾

七旬的杨奶奶与老伴名下有一套房产,2023年3月,她因偏爱嘴甜的小儿子张某乙,决定将房产全部赠与对方,满心期待晚年能靠小儿子享福。这一决定瞬间引爆家庭矛盾,大女儿张某甲认为母亲过于偏心,自己多年孝敬父母却未获分毫房产份额,一气之下与杨奶奶断绝母女关系,并和两个弟弟签署了“放弃赡养老人”的协议,此后便对母亲不管不顾。

令杨奶奶始料未及的是,拿到房产的小儿子张某乙彻底变了脸,不仅未履行赡养承诺,还强行让杨奶奶与老伴分居。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两年间,老两口未能相见,张某乙既不探望也不支付赡养费。走投无路之际,未分到任何财产的大儿子张某丁主动伸出援手,将母亲接到家中悉心照料。

由于身患多种慢性病,每月仅900元养老金远不足以覆盖医疗和生活开支,2025年,杨奶奶无奈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并请求接回老伴共同居住。法庭上,张某甲以“没分房产、签过放弃赡养协议”为由拒付,张某乙否认未尽赡养义务,均认为3000元赡养费过高,唯有大儿子张某丁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张某乙每月各支付800元赡养费,后续医疗费各担1/3;张某丁按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驳回杨奶奶接回老伴居住的诉求。

法律解读

律师表示,“放弃赡养协议”自始无效,血缘亲情与赡养义务不可割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并非可通过协议处分的权利。张某甲与弟弟签署的“放弃赡养协议”,本质上是对法定义务的逃避,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孝道美德,因此该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张某甲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同时,血缘关系源于自然事实,不因双方协议“断绝关系”而消灭,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义务的核心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与父母是否分配财产、分配财产是否公平无对价关系。本案中,杨奶奶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养老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即便张某甲未分到房产、张某乙已获全部房产,二人仍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抗辩。

最终,法院未完全支持杨奶奶3000元/人的诉求,而是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既保障了杨奶奶的基本生活,也兼顾了各子女的负担能力,符合法律公平原则。此外,法院驳回接回老伴的诉求,推测是考虑到其老伴的居住意愿、实际居住条件等因素,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

律师在此提醒,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赡养义务,即便父母财产分配不均,也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财产权益,但绝不能以此对抗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也应兼顾子女情感与公平原则,避免因财产分配引发家庭矛盾,守护好晚年亲情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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