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风雨来袭,行道树倒伏砸车受损怎么赔?_北京时间

汛期风雨来袭,行道树倒伏砸车受损怎么赔?

(记者 贾增远)进入汛期,短时降雨、大风天气频发,行道树、小区绿植倒伏、断枝砸车伤人纠纷进入高发期。树木倾倒致损该谁担责?新车被砸贬值损失能否主张?修车期间租车费用如何认定?西城法院结合典型案例,梳理汛期林木致财产损害维权法律要点,提醒城市管护单位、广大市民绷紧防汛安全、依法维权两根弦。

基本案情

夏季某日凌晨,市民李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道路旁指定车位内。事发前一日,北京市气象局已发布大风预警,当日凌晨突遇降雨刮风天气,路边一棵行道树整体倾倒砸中车辆,造成车顶、车身及玻璃等多处严重损毁。

涉案车辆仅购置4个月,李女士认为树木管护单位未尽到日常养护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防护义务,遂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树木管护单位则辩称,树木倒伏系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车主明知预警仍停放于树下,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倾倒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法律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管理人须举证证明已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虽有降雨刮风,但未达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标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现场勘查照片显示涉案树木根系过浅,存在种植或养护不当的客观情形,应系树木倾倒的根本原因。李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道路旁指定车位内,该停放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该树木管护单位虽提交了养护验收单及值班记录,但未能证明其实施了必要的加固、修剪或隐患排查,无法证明已尽合理管理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树木管护单位赔偿李女士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官提示

一、管护单位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倾倒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树木管护单位作为管理人,应当对树木进行日常养护、隐患排查和加固修剪。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管护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的加固、修剪或隐患排查,故被认定存在管理过失。

二、车主注意义务:停放行为需合理审慎

在车主明知已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情况下,其将车辆停放于树下是否构成过错,须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如停放位置是否合理、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等。若车主未合理规避风险、存在过错,法院将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据此确定赔偿数额。

三、赔偿范围:除维修费外可主张贬值及替代费用

车辆受损后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维修费用,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贬值评估报告、租车费用凭证等。

树木管护单位应加强汛期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及时采取加固、修剪或移除措施,并留存养护记录以备举证。广大市民在极端天气预警期间,应尽量避免将车辆停放在树下、广告牌下等危险区域,必要时可购买相应财产保险降低风险。如遇类似纠纷,应及时报警、拍照取证,并保留好车辆维修单据、贬值评估报告、租车费用凭证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来源:西城法院)

汛期风雨来袭,行道树倒伏砸车受损怎么赔?

(记者 贾增远)进入汛期,短时降雨、大风天气频发,行道树、小区绿植倒伏、断枝砸车伤人纠纷进入高发期。树木倾倒致损该谁担责?新车被砸贬值损失能否主张?修车期间租车费用如何认定?西城法院结合典型案例,梳理汛期林木致财产损害维权法律要点,提醒城市管护单位、广大市民绷紧防汛安全、依法维权两根弦。

基本案情

夏季某日凌晨,市民李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道路旁指定车位内。事发前一日,北京市气象局已发布大风预警,当日凌晨突遇降雨刮风天气,路边一棵行道树整体倾倒砸中车辆,造成车顶、车身及玻璃等多处严重损毁。

涉案车辆仅购置4个月,李女士认为树木管护单位未尽到日常养护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防护义务,遂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树木管护单位则辩称,树木倒伏系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车主明知预警仍停放于树下,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倾倒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法律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管理人须举证证明已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虽有降雨刮风,但未达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标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现场勘查照片显示涉案树木根系过浅,存在种植或养护不当的客观情形,应系树木倾倒的根本原因。李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道路旁指定车位内,该停放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该树木管护单位虽提交了养护验收单及值班记录,但未能证明其实施了必要的加固、修剪或隐患排查,无法证明已尽合理管理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树木管护单位赔偿李女士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官提示

一、管护单位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倾倒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树木管护单位作为管理人,应当对树木进行日常养护、隐患排查和加固修剪。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管护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的加固、修剪或隐患排查,故被认定存在管理过失。

二、车主注意义务:停放行为需合理审慎

在车主明知已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情况下,其将车辆停放于树下是否构成过错,须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如停放位置是否合理、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等。若车主未合理规避风险、存在过错,法院将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据此确定赔偿数额。

三、赔偿范围:除维修费外可主张贬值及替代费用

车辆受损后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维修费用,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贬值评估报告、租车费用凭证等。

树木管护单位应加强汛期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及时采取加固、修剪或移除措施,并留存养护记录以备举证。广大市民在极端天气预警期间,应尽量避免将车辆停放在树下、广告牌下等危险区域,必要时可购买相应财产保险降低风险。如遇类似纠纷,应及时报警、拍照取证,并保留好车辆维修单据、贬值评估报告、租车费用凭证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来源:西城法院)

北京时间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