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公司停车场未下车便猝死,为何不算工伤?_北京时间

员工到公司停车场未下车便猝死,为何不算工伤?

员工到公司停车场未下车便猝死,为何不算工伤?

员工到公司停车场未下车便猝死,为何不算工伤?

在职场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要素,而视同工伤的情形更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近日,一起员工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却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引发广大网友的热议。

案例回顾

张大(化名)系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至下午16时,但是,该公司有一条规定,就是每天早上6时30分要参加班前安全会议,公司会安排每天6时20分点名。

2024年6月8日5时57分,张大驾车抵达公司停车场后未下车,车辆也未熄火、车灯未关闭。当日21时许,其被发现车内死亡,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可能。公司于6月12日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均驳回其请求。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大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也就是“视同工伤” 的情形。该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家属主张张大提前到达公司停车场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且停车场系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则认为,张大到达停车场后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不符合 “工作岗位” 要件,故不构成视同工伤。

法院强调,“工作岗位” 不同于 “工作场所”,前者需与职工本职工作直接关联。张大的工作岗位是车间操作,停车场并非其工作区域,亦非从事预备性工作的必要场所。同时法院还指出,张大停车过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预备性工作”。预备性工作需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如准备工具、检查设备等,而停车行为仅是通勤的延续,未实质进入工作准备阶段。法院认为,视同工伤制度是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需严格限定适用条件。若将停车场延伸解释为工作岗位,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扩张,违背立法本意。

律师表示,工作时间一般指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段。若职工提前到达但未开始工作,一般不视为进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则需与职工岗位职责直接相关。停车场若未被明确为工作区域,且职工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难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本案的判决再次凸显了工伤认定的严谨性。对于劳动者而言,需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注重自身安全与权益保护;对于企业而言,应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工作边界,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法律风险。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唯有严格遵循法律标准,才能实现个案正义与制度价值的统一。未来,随着劳动形态的多样化,司法实践需进一步细化 “工作岗位”“预备性工作” 等概念,为劳动者提供更清晰的权益保障路径。

员工到公司停车场未下车便猝死,为何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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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要素,而视同工伤的情形更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近日,一起员工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却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引发广大网友的热议。

案例回顾

张大(化名)系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至下午16时,但是,该公司有一条规定,就是每天早上6时30分要参加班前安全会议,公司会安排每天6时20分点名。

2024年6月8日5时57分,张大驾车抵达公司停车场后未下车,车辆也未熄火、车灯未关闭。当日21时许,其被发现车内死亡,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可能。公司于6月12日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均驳回其请求。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大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也就是“视同工伤” 的情形。该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家属主张张大提前到达公司停车场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且停车场系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则认为,张大到达停车场后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不符合 “工作岗位” 要件,故不构成视同工伤。

法院强调,“工作岗位” 不同于 “工作场所”,前者需与职工本职工作直接关联。张大的工作岗位是车间操作,停车场并非其工作区域,亦非从事预备性工作的必要场所。同时法院还指出,张大停车过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预备性工作”。预备性工作需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如准备工具、检查设备等,而停车行为仅是通勤的延续,未实质进入工作准备阶段。法院认为,视同工伤制度是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需严格限定适用条件。若将停车场延伸解释为工作岗位,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扩张,违背立法本意。

律师表示,工作时间一般指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段。若职工提前到达但未开始工作,一般不视为进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则需与职工岗位职责直接相关。停车场若未被明确为工作区域,且职工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难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本案的判决再次凸显了工伤认定的严谨性。对于劳动者而言,需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注重自身安全与权益保护;对于企业而言,应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工作边界,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法律风险。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唯有严格遵循法律标准,才能实现个案正义与制度价值的统一。未来,随着劳动形态的多样化,司法实践需进一步细化 “工作岗位”“预备性工作” 等概念,为劳动者提供更清晰的权益保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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