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玩家去世,名下87个游戏账号能继承吗?_北京时间

石景山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游戏账号继承纠纷

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如何确定权利归属?用户去世后亲属能否继承?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经审理认定,网络游戏账号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玩家(用户)对于案涉游戏账号享有使用权,具有可继承性,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2025年5月30日,游戏玩家古某因病去世,生前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中申请注册了87个实名认证游戏账号。陈某是古某的母亲,也是法定继承人,她要求游戏公司配合将上述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自己。游戏公司辩称,对案涉古某实名认证的87个游戏账户没有异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对这些账号内数据信息的有限使用权,且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应纳入可继承遗产范围。诉讼中,玩家古某的女儿施某通过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对案涉游戏账号的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均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备相应使用价值与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第1122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遗产包括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游戏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虽附随实名认证产生一定人身关联,但该人身属性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的权利,法律亦未禁止其继承,用户协议亦仅约定所有权归属运营商,并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用户协议项下的游戏账号使用权可由继承人继承,上述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确认:被继承人古某名下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原告陈某继承享有,判令游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某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账号类数字遗产的继承难点,包括法律、伦理多重困境。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游戏公司提出,案涉游戏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遗产继承。对此,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案涉游戏账号整体上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而非社交类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等方式培育的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账号使用的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不可继承的身份权利、人格权利。法律并未禁止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案涉用户协议中,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故依法认定了案涉游戏账户的可继承性,允许继承人继承相应用户协议项下的使用权益。

本案法官提示,用户在注册网络游戏或其它网络平台账号时,应认真审阅《用户协议》中有关账号权利归属、使用权范围、是否允许继承、转让等相关条款,优先选择规则明确、尊重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服务平台;对于通过充值、劳动投入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可提前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继承意愿。网络服务运营商在制定用户协议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实质剥夺或限制用户法定权利,依法保障继承人继承相关账号所附财产性利益。

(记者:李小趣、消息来源:石景山法院)

石景山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游戏账号继承纠纷

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如何确定权利归属?用户去世后亲属能否继承?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经审理认定,网络游戏账号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玩家(用户)对于案涉游戏账号享有使用权,具有可继承性,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2025年5月30日,游戏玩家古某因病去世,生前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中申请注册了87个实名认证游戏账号。陈某是古某的母亲,也是法定继承人,她要求游戏公司配合将上述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自己。游戏公司辩称,对案涉古某实名认证的87个游戏账户没有异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对这些账号内数据信息的有限使用权,且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应纳入可继承遗产范围。诉讼中,玩家古某的女儿施某通过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对案涉游戏账号的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均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备相应使用价值与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第1122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遗产包括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游戏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虽附随实名认证产生一定人身关联,但该人身属性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的权利,法律亦未禁止其继承,用户协议亦仅约定所有权归属运营商,并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用户协议项下的游戏账号使用权可由继承人继承,上述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确认:被继承人古某名下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原告陈某继承享有,判令游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某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账号类数字遗产的继承难点,包括法律、伦理多重困境。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游戏公司提出,案涉游戏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遗产继承。对此,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案涉游戏账号整体上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而非社交类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等方式培育的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账号使用的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不可继承的身份权利、人格权利。法律并未禁止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案涉用户协议中,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故依法认定了案涉游戏账户的可继承性,允许继承人继承相应用户协议项下的使用权益。

本案法官提示,用户在注册网络游戏或其它网络平台账号时,应认真审阅《用户协议》中有关账号权利归属、使用权范围、是否允许继承、转让等相关条款,优先选择规则明确、尊重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服务平台;对于通过充值、劳动投入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可提前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继承意愿。网络服务运营商在制定用户协议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实质剥夺或限制用户法定权利,依法保障继承人继承相关账号所附财产性利益。

(记者:李小趣、消息来源: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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