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桥下躲冰雹致堵:是紧急避险还是自私自利?律师解读责任边界_北京时间

5月13日晚间,北京多地突发冰雹天气。豆大乃至如鸽子蛋、鸡蛋般大小的冰雹,裹挟着呼啸的风声,噼里啪啦地从天而降。出于对车辆和自身安全的担忧,有些司机在行驶到桥区下方时,便停驶不前,导致后方车辆无法前行,被迫长时间暴露在冰雹之下,也因此引发了多处路段拥堵不堪。

5月13日晚间,北京多地突发冰雹天气。豆大乃至如鸽子蛋、鸡蛋般大小的冰雹,裹挟着呼啸的风声,噼里啪啦地从天而降。出于对车辆和自身安全的担忧,有些司机在行驶到桥区下方时,便停驶不前,导致后方车辆无法前行,被迫长时间暴露在冰雹之下,也因此引发了多处路段拥堵不堪。
如此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自私自利?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全国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怀向阳律师。
要说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紧急避险。
何为紧急避险?
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险的要求。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这个危险是需要正在发生的,而不错误认识危险行为的主观臆想。如果是错误认识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该避险行为有现实紧迫性,不紧急采取措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失来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要轻于该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构成紧急避险。
基于以上前提,我们来看为躲避冰雹,龟缩于桥下堵路的司机的行为。对此,怀向阳律师表示:车主不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从避险车主的角度来说,谁都不愿意看着爱车被砸成蜂窝煤,以及危及自己人身安全。但不意味着下冰雹就能随便停车避险。
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原因有二:
1、 车主采取的避险行为,并非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当时冰雹达到严重危害车辆及车内人员的严重程度,比如冰雹都可能击穿风挡玻璃,那停在桥下具有正当性基础,任何人都不能道德绑架避险司机,停在桥下就是紧急避险。但是当时的所在区域的冰雹灾害,没有达到这样的危险程度,司机可以采取缓慢行驶的方式降低危险,以避免交通堵塞,他人车辆长时间暴露在冰雹灾害之下,就说明避险行为,没有达到紧迫程度,并非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2、车主采取的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车主因一己私利,将路堵死导致交通瘫痪,更多的车辆暴露在暴雨冰雹中,原本可以让更多的车主到家或进入地下停车场躲避或驶离冰雹区域,却因几位司机自私自利的行为,长时间暴露在冰雹之下,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要轻于该危险所带来的损害的构成要件。
避险不当造成损害应担责
怀向阳律师进一步表示,车主将车堵在桥下的行为,与后续被堵车辆车主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车辆损失主要是遇到极端天气,因此自然灾害是车辆受损的主因,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但是车主将车辆堵在桥下,确实造成了交通瘫痪的客观事实,后续车辆造成的损害与司机堵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难点在于法官很难确定司机堵路、与自然灾害对后续车辆受损的原因力大小,很难确定各自所占的比例,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由法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会判堵路司机对其他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郑州暴雨中,某车主为避险堵塞地下车库出口导致多辆车辆被淹的案例,即为此类情形的典型警示。
此外,堵路司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也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记者:宋晨

5月13日晚间,北京多地突发冰雹天气。豆大乃至如鸽子蛋、鸡蛋般大小的冰雹,裹挟着呼啸的风声,噼里啪啦地从天而降。出于对车辆和自身安全的担忧,有些司机在行驶到桥区下方时,便停驶不前,导致后方车辆无法前行,被迫长时间暴露在冰雹之下,也因此引发了多处路段拥堵不堪。

5月13日晚间,北京多地突发冰雹天气。豆大乃至如鸽子蛋、鸡蛋般大小的冰雹,裹挟着呼啸的风声,噼里啪啦地从天而降。出于对车辆和自身安全的担忧,有些司机在行驶到桥区下方时,便停驶不前,导致后方车辆无法前行,被迫长时间暴露在冰雹之下,也因此引发了多处路段拥堵不堪。
如此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自私自利?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全国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怀向阳律师。
要说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紧急避险。
何为紧急避险?
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险的要求。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这个危险是需要正在发生的,而不错误认识危险行为的主观臆想。如果是错误认识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该避险行为有现实紧迫性,不紧急采取措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失来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要轻于该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构成紧急避险。
基于以上前提,我们来看为躲避冰雹,龟缩于桥下堵路的司机的行为。对此,怀向阳律师表示:车主不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从避险车主的角度来说,谁都不愿意看着爱车被砸成蜂窝煤,以及危及自己人身安全。但不意味着下冰雹就能随便停车避险。
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原因有二:
1、 车主采取的避险行为,并非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当时冰雹达到严重危害车辆及车内人员的严重程度,比如冰雹都可能击穿风挡玻璃,那停在桥下具有正当性基础,任何人都不能道德绑架避险司机,停在桥下就是紧急避险。但是当时的所在区域的冰雹灾害,没有达到这样的危险程度,司机可以采取缓慢行驶的方式降低危险,以避免交通堵塞,他人车辆长时间暴露在冰雹灾害之下,就说明避险行为,没有达到紧迫程度,并非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2、车主采取的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车主因一己私利,将路堵死导致交通瘫痪,更多的车辆暴露在暴雨冰雹中,原本可以让更多的车主到家或进入地下停车场躲避或驶离冰雹区域,却因几位司机自私自利的行为,长时间暴露在冰雹之下,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要轻于该危险所带来的损害的构成要件。
避险不当造成损害应担责
怀向阳律师进一步表示,车主将车堵在桥下的行为,与后续被堵车辆车主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车辆损失主要是遇到极端天气,因此自然灾害是车辆受损的主因,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但是车主将车辆堵在桥下,确实造成了交通瘫痪的客观事实,后续车辆造成的损害与司机堵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难点在于法官很难确定司机堵路、与自然灾害对后续车辆受损的原因力大小,很难确定各自所占的比例,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由法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会判堵路司机对其他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郑州暴雨中,某车主为避险堵塞地下车库出口导致多辆车辆被淹的案例,即为此类情形的典型警示。
此外,堵路司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也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记者: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