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_北京时间

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

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

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

近日,上海一位小伙子大力没有固定工作,多年来一直沉迷网络游戏,为了玩游戏投入了大量资金和时间。在游戏里,他等级高,装备好,属于人人羡慕的资深玩家。

大力为了玩游戏欠下不少的外债,被逼无奈之下,他决定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出售。最终以12万元的价格将账号买给了小涛,而大力所获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小涛获得账号后甚是欣喜,可还没玩两天就发现该账号无法登陆,当小涛再次联系大力的时候发现,他已经被拉黑。于是,小涛报警。

警方将大力抓获后获知,卖了账号以后大力越想越舍不得,于是便心生一计,花20元在网上买了“账号被盗找回服务”,向游戏运营商申诉,谎称账号被盗,利用注册时的原始手机号和邮箱将账号密码重置。

法院一审判决大力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最终获刑3年半。大力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称账号不能买卖,自己只是找回属于自己的账号,不是盗窃。那么大力的说法有道理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普法

律师在看到该消息后表示,游戏账号不属于一种实体财产,在现实社会中是“无形”的,不是一种物。但是,它指向游戏平台里的一组特定数据,能够被人占有、使用和控制,能够满足人的特殊需求,所以存在一定价值,属于虚拟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既然是财产,就有所有权人。在不少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中,都会约定账号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但不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目前还存在争议),即便用户只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服务期内,游戏公司非依约定不得封停用户账号,不得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不得干扰用户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所以这种使用权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这种财产价值也应该归用户所有。

本案中,大力将账号出售给小涛,不管游戏公司是否允许买卖账号,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都是合法的,大力对游戏账号的占有、使用权等于转移给了小涛,大力无权再从小涛处取回游戏账号占有、使用权。所以,在小涛占有使用游戏账号的情况下,大力秘密取回游戏账号,属于非法占有,当然构成盗窃罪。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

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

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用于还债,事后后悔竟将账号“找回”,判刑3年半

近日,上海一位小伙子大力没有固定工作,多年来一直沉迷网络游戏,为了玩游戏投入了大量资金和时间。在游戏里,他等级高,装备好,属于人人羡慕的资深玩家。

大力为了玩游戏欠下不少的外债,被逼无奈之下,他决定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出售。最终以12万元的价格将账号买给了小涛,而大力所获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小涛获得账号后甚是欣喜,可还没玩两天就发现该账号无法登陆,当小涛再次联系大力的时候发现,他已经被拉黑。于是,小涛报警。

警方将大力抓获后获知,卖了账号以后大力越想越舍不得,于是便心生一计,花20元在网上买了“账号被盗找回服务”,向游戏运营商申诉,谎称账号被盗,利用注册时的原始手机号和邮箱将账号密码重置。

法院一审判决大力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最终获刑3年半。大力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称账号不能买卖,自己只是找回属于自己的账号,不是盗窃。那么大力的说法有道理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普法

律师在看到该消息后表示,游戏账号不属于一种实体财产,在现实社会中是“无形”的,不是一种物。但是,它指向游戏平台里的一组特定数据,能够被人占有、使用和控制,能够满足人的特殊需求,所以存在一定价值,属于虚拟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既然是财产,就有所有权人。在不少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中,都会约定账号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但不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目前还存在争议),即便用户只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服务期内,游戏公司非依约定不得封停用户账号,不得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不得干扰用户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所以这种使用权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这种财产价值也应该归用户所有。

本案中,大力将账号出售给小涛,不管游戏公司是否允许买卖账号,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都是合法的,大力对游戏账号的占有、使用权等于转移给了小涛,大力无权再从小涛处取回游戏账号占有、使用权。所以,在小涛占有使用游戏账号的情况下,大力秘密取回游戏账号,属于非法占有,当然构成盗窃罪。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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