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犯罪也有“免死金牌”,这三类情况不能判处死刑
在很多电视剧中,我们都能看到皇帝在赏赐大臣东西的时候一般是黄马褂或者是价值连城的珠宝,遇到极其大的功劳时,还会赏赐“免死金牌”,这应该是古代最高的荣誉。这块金牌不仅仅是一个家族的荣誉,更是免除死罪的凭证,那么在当今法治社会中,会有免死金牌吗?

其实免死金牌是民间的叫法,它有一个更为正式的名字,叫做丹书铁券。所谓“丹书铁券”,是指的是封建社会帝王颁授给功臣、重臣的一种特权凭证,也叫“金书铁券”、“金券”、“银券”、“世券”等,简称“铁券”。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样的人都要遵纪守法,但是,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以下三种人是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第一、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第二、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
该条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也是一条生命,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无论是在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怀孕的,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不能适用死刑。
第三、审判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后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已满75周岁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不需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二是考虑到部分已满75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对其适用死刑,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这是立法的一种权衡。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虽不能判处死刑,但对于利用怀孕来逃避死刑的,要依法运用刑法现有规定和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严重犯罪作用,如可以适用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和假释等多种刑罚手段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