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传承‖立了遗嘱就能万无一失吗?律师告诉您不一定!
生前写遗嘱其实不太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
近日,很多朋友打电话来咨询,除了如何立遗嘱之外,备受关注的当属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遗嘱这个话题。小编就结合律师讲述的几个要点,跟朋友们聊聊如何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形发生。
一份遗嘱,从主体到意思表示,从内容到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想要说清楚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我们先来看看遗嘱生效的要件:
❶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❷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
❸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❹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❺ 没有违反继承法对遗嘱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接下来看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能清晰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资格订立遗嘱。
若想订立遗嘱,一定要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时候妥善安排。一旦身体出现问题,住进医院,甚至出现失语失智或是在IUC抢救的情况,将面临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问题,此时所订立的遗嘱可能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完全行为能力,在当时所立遗嘱仍是无效。而立遗嘱人若在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后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于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或财产份额。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之间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况。建议立遗嘱人先弄清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之后再对财产进行处置。
第四,遗嘱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若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该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五,遗嘱的形式存在瑕疵。
《民法典》对各种遗嘱的形式做了严格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建议立遗嘱人向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公证员)进行咨询,详细沟通自己的真实目的、财产情况和各种顾虑,由专业人士帮您制订遗嘱内容,以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第六,违反公序良俗。
经常有朋友在立遗嘱的时候,将夫妻共有财产或部分财产留给婚外的情人,这样的情况一旦被配偶或其他继承人主张违反公序良俗,要求认定遗嘱无效,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判决相关内容无效。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遗嘱内容将限制继承人某些人身权利作为取得财产的必要条件,遗嘱内容也是无效的。
第七,伪造、篡改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的纠纷中,对于遗嘱笔迹需要鉴定却因对比检材不足,导致无法鉴定或难以得出肯定结论的情况相对较多。故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仅仅要签名,最好摁下手印,写明日期,最好将自己的遗嘱交由专业人士保管,以确保遗嘱效力。
中国有一句古话:“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我们无法阻挡命运的脚步,可至少在离开家人的时候,我们没有给骨肉至亲留下麻烦与债务,我们留下的是清晰的资产,明确的规划和满满的爱,我们希望亲人能依靠这份守护获得稳稳的幸福。当时光流逝,当活着的人再次想起逝者,再谈到曾经的过往,内心流动的是温暖的思念和止不住的深情。所以说,遗嘱并不是一份简单的财产处置清单,是一份承载着爱与希望的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