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旗下物业管理公司因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被罚80万
物业公司本应是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安保、绿化等工作,旨在给业主提供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然而有近几年,物业公司对自身的管理以及服务的品质每况愈下,收费却是居高不下,一系列的行为不仅让业主很是不满,也给小区带来了安全隐患。

事件回顾
2024年4月17日16时许,郭某涛(电工)发现自己入职的北京豪斯凯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停水,经排查发现泵房内电源柜和控制柜被水箱溢出的水浸泡(水深约1.6米),导致供水水泵停止工作。
16时13分,郭某涛向公共维修专业经理孟某雄汇报停水情况,孟某雄安排郭某涛用潜水泵(电机)排水。郭某涛电话通知郑金星将泵房的电源断开。随后,郭某涛和宋某华(水暖工)使用潜水泵(电机)进行排水作业。泵房断电后,排风机停止工作。

17时10分左右,由于排水速度较慢,孟某雄指示再增加一台汽油泵进行排水。郭某涛、李某国、陈某敏3人将库房内汽油泵(油箱加满汽油)和一个汽油桶(装约9升汽油)运至泵房入口处作业,因抽水管较短,无法在入口周边地面上完成抽水作业,郭某涛和李某国两人便将汽油泵搬至爬梯平台处进行排水作业。
18时10分许,孟某雄和宋某华到排水现场巡视,发现汽油机已经停止作业(油料耗尽)。宋某华到爬梯平台处给汽油泵加满油后,再次启动汽油泵进行排水作业。随后,孟某雄下班回家,宋某华、李某国离开排水现场回到办公区用餐(两人均为夜班工作人员)。用餐后,宋某华和李某国进行巡视和入户维修作业。
20时51分至21时11分,孟某雄先后给宋某华、李某国打了多次电话询问排水情况,均未接通。
21时12分,孟某雄电话通知陈某敏到排水现场找人。
21时50分左右,陈某敏发现宋某华和李某国两人漂在泵房积水水面上,其立即给孟某雄和驻场经理王某滨打电话上报情况。王某滨接报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公安报警电话,陈某敏拨打119火警电话。
22时01分,密云区溪翁庄镇消防救援站接警。22时12分,消防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发现6号供水泵房内有两名被困人员,均面部朝下,漂浮在积水水面上(事后确认死者为宋某华和李某国)。22时20分至22时58分,两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经120确认无生命体征。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位死者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
律师点评
事故发生后,根据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在6号供水泵房排风设备未开启且无新风供给的工况下,泵房爬梯平台处汽油机水泵持续工作,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在泵房内集聚。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汽油机水泵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工作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集聚缺乏认识,未采取任何措施,盲目进入泵房内作业。
间接原因如下:
1.豪斯公司未对汽油泵进行危害辨识,未制定汽油泵安全操作规程。
2.豪斯公司未组织开展汽油泵使用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汽油泵使用的安全生产知识。
3.豪斯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汽油泵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豪斯公司未对汽油泵进行危害辨识;未组织开展汽油泵使用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汽油泵使用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时,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系豪斯公司上级管理单位,目前根据股权全景穿透图显示,北京豪斯凯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阳光智博慧智优家间接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