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老人15年获赠房产,谁知老人再婚又要索回,合法吗?
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现实中,不乏有热心人士照顾独居老人,老人为表感激,将房产赠与对方的情况。然而,当老人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如再婚等,可能会引发一些房产纠纷。那么,老人赠与出去的房产能否随意撤销呢?让我们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回顾
上海的王阿公早年离异,子女也与他互不往来,一直过着独居生活。刘家夫妇与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辈,且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出于同情和善良,刘家夫妇悉心照顾王阿公的饮食起居,这一照顾就是十几年。

王阿公深受感动,2004年,他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2005 年,王阿公手写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意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其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刘家夫妇所有。同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刘家夫妇名下,且王阿公未要求刘家夫妇支付房款,还一直住在该房屋内。

2019年6月,93 岁的王阿公再婚。在新老伴的影响下,他想把之前赠与刘家夫妇的房子收回,于是两次将刘家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第一次起诉,王阿公撤诉了,但2022年8 月,他再次提起诉讼。法庭上,刘家夫妇拿出与王阿公的合影等证据,证明自己多年来不仅照顾老人饮食,还给予其精神抚慰,带他旅游、聚会等,已尽到赡养义务。而王阿公则无法提供刘家夫妇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王阿公与刘家夫妇虽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实际支付房款,本质是赠与合同,且该赠与合同附带有赡养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刘家夫妇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多年的赡养义务,不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并非可以随意撤销。尤其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只要履行了相应义务,赠与人就应当遵守约定,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王阿公因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试图撤销赠与,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阿公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刘家夫妇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诚实守信原则的保护,同时为以合同方式建立赡养关系的新型养老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告诫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不可随意违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