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
此前在2026年2月13日,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显示,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王某群酒后独自一人驾驶车辆,上车后开启了车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同时使用了所谓的智驾神器,也就是用于规避车辆安全监测的非法改装装置,以逃避系统对于驾驶员双手不得脱离方向盘的监测,进而从主驾驶位翻到了副驾驶位,随后他在酒精的作用下就睡着了。
车辆行驶了足足20分钟,所幸夜深车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后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报警。经鉴定,王某群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属于醉酒驾车。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辅助驾驶功能。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L0到L5级。其中L0到L2级为驾驶辅助,是当前商业化量产普遍投入使用的自动化系统;L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在特定场景下执行任务,需要驾驶员全程保持接管能力,在遇到系统失效、或超出场景时,需要及时接管;L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L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
也就是说,目前市面上在售的车辆需要驾驶人和智能驾驶系统共同完成车辆的动态运行,驾驶员绝不能撒手不管。针对《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最高法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智能汽车进入千家万户,让部分驾驶人产生了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就可以减轻责任的误区。早在2023年,北京就发生过相关案件。司机张某和朋友饮酒聚餐,考虑到凌晨时分路上车少、且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配备了辅助驾驶功能,便抱着侥幸驾车上路,后被民警查处。经抽血检测,张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01.4毫克,远远超出了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依法予以刑罚惩处。根据其案发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认为,自己在驾车时,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降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阶段对自动驾驶的车辆主体及试点、示范区域等均有限制性规定,张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质,与是否开启自动驾驶辅助功能无关,驾驶人并不会因此减轻或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汽车配置了驾驶辅助功能,对驾驶人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即使启用了汽车驾驶辅助功能,也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技术现状来看,智能驾驶系统尚不具备应对所有复杂路况的“绝对可靠性”。而醉驾会导致司机反应速度下降、判断能力丧失,即便系统发出接管提示,也难以有效应对。
法官提示,智能驾驶系统并非自动驾驶系统。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类的生活水平,重塑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仍是人类创造和使用的工具,“智能驾驶”绝非酒驾 、醉驾免责的挡箭牌。驾驶人作为驾驶主体,仍应牢牢把握方向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通行安全。针对此类新型危险驾驶现象,交警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以法治手段有效遏制此类新型危险驾驶行为,避免“智能驾驶”被滥用,以致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需时刻“保持安全驾驶状态”,这一要求并不会因为辅助驾驶功能的介入而失效。方向盘上的责任,永远都应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