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_北京时间

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

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

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

生活中,不管是夫妻还是情侣都难免会发生情感纠葛,而当纠纷与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结果相关联时,法律责任的认定便成为核心焦点。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例回顾

60岁已婚的尹某与35岁的孟某长期存在暧昧关系。2024年3月的一天,尹某与孟某邀约他人一同前往KTV聚餐、唱歌,期间二人均有饮酒。聚会中途,孟某与尹某一同打车离开KTV。下车后,二人就“分手”相关事宜发生激烈争执。

争执过后,孟某骑共享单车先行离开。尹某见状在后追赶,追赶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事发当晚,医院便向尹某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记载尹某存在心源性猝死的可能。经过九天的救治,尹某最终因心脏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尹某去世后,其妻子与女儿认为孟某的行为与尹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关联,将孟某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孟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尹某妻子、女儿要求孟某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感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交织的案件,核心在于厘清“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第一,共同饮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负有合理的安全提醒、劝阻、协助护送义务,但该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补充义务,而非绝对的保障义务。本案中,尹某作为60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饮酒量、醉酒后的行为风险具有认知能力,其自行决定追赶孟某并摔倒,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孟某未履行护送义务并非直接侵权事由。

第二,“争执行为”与“死亡结果”需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需满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本案中,孟某与尹某的分手争执属于情感沟通范畴,未实施暴力殴打、恶意胁迫等违法侵权行为;孟某骑共享单车离开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尹某的追赶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后续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孟某的争执、离开行为构成侵权。

第三,受害人自身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损害结果完全由被侵权人自身过错导致,则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病危通知书明确记载尹某存在心源性猝死可能,其死亡原因是心脏呼吸衰竭,结合其年龄及潜在基础疾病,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结果的核心原因,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情感纠纷应当通过理性方式解决,避免因情绪激动引发过激行为;共同饮酒时,参与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更应加强提醒和护送,同时,饮酒人自身也应恪守分寸,对自身安全负责,避免因自身过失酿成悲剧。

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

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

KTV分手,60岁已婚男子为追赶35岁情人摔倒致死,谁担责?

生活中,不管是夫妻还是情侣都难免会发生情感纠葛,而当纠纷与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结果相关联时,法律责任的认定便成为核心焦点。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例回顾

60岁已婚的尹某与35岁的孟某长期存在暧昧关系。2024年3月的一天,尹某与孟某邀约他人一同前往KTV聚餐、唱歌,期间二人均有饮酒。聚会中途,孟某与尹某一同打车离开KTV。下车后,二人就“分手”相关事宜发生激烈争执。

争执过后,孟某骑共享单车先行离开。尹某见状在后追赶,追赶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事发当晚,医院便向尹某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记载尹某存在心源性猝死的可能。经过九天的救治,尹某最终因心脏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尹某去世后,其妻子与女儿认为孟某的行为与尹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关联,将孟某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孟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尹某妻子、女儿要求孟某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感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交织的案件,核心在于厘清“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第一,共同饮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负有合理的安全提醒、劝阻、协助护送义务,但该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补充义务,而非绝对的保障义务。本案中,尹某作为60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饮酒量、醉酒后的行为风险具有认知能力,其自行决定追赶孟某并摔倒,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孟某未履行护送义务并非直接侵权事由。

第二,“争执行为”与“死亡结果”需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需满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本案中,孟某与尹某的分手争执属于情感沟通范畴,未实施暴力殴打、恶意胁迫等违法侵权行为;孟某骑共享单车离开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尹某的追赶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后续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孟某的争执、离开行为构成侵权。

第三,受害人自身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损害结果完全由被侵权人自身过错导致,则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病危通知书明确记载尹某存在心源性猝死可能,其死亡原因是心脏呼吸衰竭,结合其年龄及潜在基础疾病,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结果的核心原因,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情感纠纷应当通过理性方式解决,避免因情绪激动引发过激行为;共同饮酒时,参与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更应加强提醒和护送,同时,饮酒人自身也应恪守分寸,对自身安全负责,避免因自身过失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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