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妻子维权难,丈夫求助“帮帮忙”

精神疾病患者普遍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在生活中常常遇到诸多不便。因此,这类群体已经失去了社会上的基本竞争力。考虑到这类特殊群体的特殊情况,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用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来说,作为亲人,我们更应该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
01、案例回顾
王先生的妻子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哥哥,王先生说,因为妻子患有精神类疾病,早在1984年夫妻俩结婚时,大舅哥曾承诺,如果王先生一家生活有困难会提供帮助,让王先生尽量不要打扰父母。对此,王先生同意了。
多年来,王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着妻子的日常起居,很少麻烦岳父母家。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自己也已经是一位年过半百的老人,而近几年妻子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王先生深感照顾妻子已经力不从心。
正当王先生犹豫要不要找岳父母家提供帮助时,岳父母相继去世,想到大舅哥当初的承诺,王先生联系了哥哥。可大舅哥的一句话,让王先生陷入困惑。大舅哥表示,目前两家的关系已经是社会关系了……社会关系?这个说辞到底什么意思呢?两家人明明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亲人,怎么就成社会关系了?
除此之外,大舅哥还表示,父亲在去世前一年,曾经订立遗嘱,遗嘱中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三居室留给孙子,因此,父母的遗产中没有王先生妻子的份额。
王先生说,自己从来没见到过这份老人留下的遗嘱。自己原本想着,岳父母离世,老人名下的三居室,妻子能够继承一部分份额,这样不仅能对以后的养老有所帮助,还能适当的缓解自己的压力。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大舅哥竟然要独占这套房产。
王先生说,与妻子的哥哥姐姐比起来,自己家的经济条件最差,为了以后的生活,他还决定想为妻子争取属于她的那一份遗产。那么王先生下一步该如何操作呢?他能实现自己的诉求吗?让我们看看王小艳律师将给出怎样的专业分析。
02、律师支招
王小艳律师表示,首先,王先生应尽快提出申请,主张法院对妻子的情况进行鉴定,认定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顺序是,第一由配偶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偶的话,一般由父母或者子女担任监护人;如果也没有的话,由其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上述的都没有的话,可能需要街道来指定监护人或直接担任监护人。如果王先生确实觉得,自己担任监护人有一定的难度,可以申请法院,在认定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更适合当监护人的人,由监护人管理她的财产,维护她的权益。
本案中,如果确认了王先生的妻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大舅哥不能拿出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在对遗产进行分割的时候,会有倾向性的,为了保障王先生妻子日后的生活,给予一定比例的多分。如果真如大舅哥所述,父亲留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没有把财产留给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遗嘱会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中在安排财产分配的时候,必须保留他的份额。在保留必要的份额之后,再按照遗嘱的方案分配剩余的财产。王小艳律师认为,本案可能会因为王先生的妻子有配偶也有子女,在认定是否属于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时候存在争议。
王小艳律师分析,目前对于岳父母留下的遗产情况,王先生完全不知情,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也存在缺乏的情况。因此,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弄清楚争议房产到底现在登记在谁名下,遗嘱是否真实存在?而诉讼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途径。建议王先生先委托律师与大舅哥进行谈判,如果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能够达成一定的协议,就避免了后期进入诉讼程序,王先生的困惑也就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