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继承房产遭难题,祖辈死亡证明成 “拦路虎”
在日常生活中,房产继承是许多家庭都会面临的问题。然而,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法律规定和手续要求,一旦出现逝去亲人无法证明的或证明难度极大时,不仅关乎个人的家庭财产的传承,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贵阳的小朱遭遇了人生的重大变故,父亲突发疾病去世,且未来得及留下遗嘱。作为家中的独生子,小朱在悲痛之余,开始着手处理父亲位于南明区蓑草路的房产。

他本以为准备好独生子女证、房产证等材料就能顺利办理房产继承,可没想到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却碰了壁。工作人员告知他,根据法律规定,还需要提供小朱爷爷奶奶以及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
这一要求让小朱陷入了困境。小朱从未见过爷爷和外公,家里的长辈也对两位老人的情况知之甚少。而且,爷爷和外公去世的时间大约在一九四几年到一九五零年左右,当时国家的档案管理并不健全,小朱跑遍了多个部门,都未能查到相关资料,无法获取死亡证明。

正是因为这样的问题,让小朱的继承从去年4月一直跑到了今年5月。近一年的时间中,他尝试了无数办法,却始终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如今,他对于自己的困扰也很无奈,如果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他深知不知道父母辛苦一辈子挣来的房产,最后的结局会是什么样。
律师点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小朱父亲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其房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小朱想要单独继承父亲的房产,就必须证明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已去世,没有继承资格,所以死亡证明成为了办理房产继承的必要材料。
律师表示,在生活中,像小朱这样遇到祖辈去世年代久远、难以获取死亡证明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律师给出了一些建议。小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小朱的长辈进行相应的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由法院审理来认定他的继承人身份是否唯一。有了生效判决文书后,小朱就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除了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尝试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祖辈去世的材料。比如被继承人或相关亲属的人事档案,其中可能记载着祖辈的去世信息;祖辈的墓碑、牌位等照片,若上面有明确的被继承人名字等信息,也可作为佐证;还可以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被继承人生前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材料来相互印证。
小朱的案例反映出了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之间的矛盾。法律为了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但在面对历史原因导致的档案缺失等实际问题时,需要我们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探索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让房产继承等家庭财产传承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家庭档案和相关信息的保存,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