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百万债款,母女二人被逼入绝境_北京时间

丈夫欠下百万债款,母女二人被逼入绝境

丈夫欠下百万债款,母女二人被逼入绝境

丈夫欠下百万债款,母女二人被逼入绝境

离婚其实不可怕,结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即便是有些伤感,时间是疗伤期最好的良药。可有些人离婚后,除了一段破碎的感情以外,还有孩子和财产需要分割,更可怕的是,竟然会有随之而来的债务,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让人倍感疲惫。

案例回顾

刘女士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女儿在加拿大读书,丈夫则一直在海外做工程,家中的生活条件虽然不算十分优越,但是绝对可以称之为小康之家。

然而一切都在2019年春节发生了变化,先是丈夫突然失联,随后,刘女士从丈夫公司的会计刘某处得知,工程出现了问题,丈夫欠下了一大笔的债务,随后就失联了。

面对家中突变,女儿的学费也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孩子只能先办理退学回国生活。可是紧跟其后的债务压力,让刘女士不得不将家中房产抵押,母女俩为了躲避债主的骚扰,过起了租房的生活。

2021年年底,丈夫终于回国,可此时刘女士已经无法原谅丈夫的隐瞒,更不愿意与丈夫一起面对这巨大的债务压力。最终,刘女士选择与丈夫离婚,而离婚之后的财产分配也因为债务的问题而产生了麻烦。

刘女士与丈夫在婚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家中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已经去世的婆婆名下。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二人名下的婚内房产进行了分配,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婆婆名下的房产,也就是说,对于该房产的遗产部分尚未分割。

婚离了,可债务依然折磨着刘女士和女儿,对于刘女士来说,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让女儿继续完成自己的学业。那么刘女士丈夫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属于刘女士的财产究竟有哪些,刘女士能和女儿过上平静的生活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律师帮帮忙》特约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表示,目前对于刘女士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一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这对于非借款的刘女士来说,压力特别大。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刘女士对于丈夫的借款既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律师表示,即使债权人到法院提起起诉,将夫妻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慎重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想让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律师表示,如果刘女士在生活中遭遇威胁和骚扰,或者日后她前夫的债权人对她进行追债的行为,刘女士都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保护好自身与女儿的安全。

律师建议刘女士,对于婚内的另一套房产,目前有200万的抵押贷款,而且已经处于查封状态。在诉讼的过程中,刘女士应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提起执行异议。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告知法院,这套房产并不是丈夫的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置的时候,只能处置丈夫的份额。同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方式,进一步用判决的形式确认他们关于财产的约定。

针对另外一套去世婆婆名下的房产,律师表示,如果刘女士对于离婚时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认为里面的内容缺少了一部分分割利益,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婆婆去世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公公、丈夫以及刘女士均有继承权。刘女士可以主张部分财产。

丈夫欠下百万债款,母女二人被逼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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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其实不可怕,结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即便是有些伤感,时间是疗伤期最好的良药。可有些人离婚后,除了一段破碎的感情以外,还有孩子和财产需要分割,更可怕的是,竟然会有随之而来的债务,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让人倍感疲惫。

案例回顾

刘女士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女儿在加拿大读书,丈夫则一直在海外做工程,家中的生活条件虽然不算十分优越,但是绝对可以称之为小康之家。

然而一切都在2019年春节发生了变化,先是丈夫突然失联,随后,刘女士从丈夫公司的会计刘某处得知,工程出现了问题,丈夫欠下了一大笔的债务,随后就失联了。

面对家中突变,女儿的学费也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孩子只能先办理退学回国生活。可是紧跟其后的债务压力,让刘女士不得不将家中房产抵押,母女俩为了躲避债主的骚扰,过起了租房的生活。

2021年年底,丈夫终于回国,可此时刘女士已经无法原谅丈夫的隐瞒,更不愿意与丈夫一起面对这巨大的债务压力。最终,刘女士选择与丈夫离婚,而离婚之后的财产分配也因为债务的问题而产生了麻烦。

刘女士与丈夫在婚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家中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已经去世的婆婆名下。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二人名下的婚内房产进行了分配,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婆婆名下的房产,也就是说,对于该房产的遗产部分尚未分割。

婚离了,可债务依然折磨着刘女士和女儿,对于刘女士来说,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让女儿继续完成自己的学业。那么刘女士丈夫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属于刘女士的财产究竟有哪些,刘女士能和女儿过上平静的生活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律师帮帮忙》特约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表示,目前对于刘女士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一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这对于非借款的刘女士来说,压力特别大。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刘女士对于丈夫的借款既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律师表示,即使债权人到法院提起起诉,将夫妻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慎重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想让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律师表示,如果刘女士在生活中遭遇威胁和骚扰,或者日后她前夫的债权人对她进行追债的行为,刘女士都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保护好自身与女儿的安全。

律师建议刘女士,对于婚内的另一套房产,目前有200万的抵押贷款,而且已经处于查封状态。在诉讼的过程中,刘女士应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提起执行异议。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告知法院,这套房产并不是丈夫的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置的时候,只能处置丈夫的份额。同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方式,进一步用判决的形式确认他们关于财产的约定。

针对另外一套去世婆婆名下的房产,律师表示,如果刘女士对于离婚时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认为里面的内容缺少了一部分分割利益,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婆婆去世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公公、丈夫以及刘女士均有继承权。刘女士可以主张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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