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房安全、人安居”的目标,结合全市夏夜巡防清整专项行动,东城分局持续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清整,依法处置出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警示一
近日,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金鱼池中街1号院有短租房。
房屋二房东燕某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
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燕某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案例警示二
近日,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太华公寓A座有短租房。
房屋二房东徐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
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徐某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三
近日,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和前门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海运仓南里一区2号楼和西打磨厂街出租房的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
警方依法对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陈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