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飞天茅台”鉴定为假,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十”!_北京时间

据“京法网事”官微3月14日消息,近日,北京四中院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飞天茅台”案。

据“京法网事”官微3月14日消息,近日,北京四中院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飞天茅台”案。

消费者网购到假茅台

要求十倍赔偿

2025年1月20日,高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购买一瓶53度500ml飞天茅台白酒,标价为1490元,实际花费1474.89元,交易页面标注“正品保障”字样。次日收货后,高某发现该酒存在异常,向厂家申请了酒品鉴定服务,北京茅台大厦酒品鉴定工作人员告知所购茅台酒是假酒。因与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高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90元并赔偿14900元等。

某公司辩称,高某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开箱视频,无法证明鉴定的假酒系该公司销售,食品类赔偿需以实际损害为前提,高某未饮用该酒,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一审庭审期间,经高某申请,法院组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再次现场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案涉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系假冒产品。一审法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商品进行现场鉴定,认为涉案商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故涉案商品与某公司宣传的“正品保障”内容不符,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退货退款并向高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销售企业上诉抗辩:

“可能调包”否认交易事实

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事实认定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中,高某已提交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签收记录等,已完成初步举证。某公司以高某未提供开箱视频、存在调包可能为由抗辩。因涉案茅台酒经鉴定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表详细记载涉案产品的喷码信息,产品喷码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某公司未能提供库存台账、对应批次信息予以反驳,其抗辩仅属主观推测。网络交易环境下,商品来源、仓储、发货等证据均由经营者掌控,某公司仅以“可能调包”否认交易事实,证据不足。虽然高某未提供开箱视频,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商品由某公司销售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审理后改变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制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的行为,既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尤其是名酒保健品等高价食品时,应注意做好证据留存:

一是妥善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运单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线上证据;

二是收货时尽量录制完整的开箱视频,清晰展示商品外观包装喷码等信息,确认商品与订单一致;

三是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疑似假冒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尽快申请官方鉴定,留存鉴定结论。

若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如实公示商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持续加强对入驻商家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发现商家存在侵权行为时,采取下架商品暂停店铺经营等必要措施,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

您在网购过程中遇到过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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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内容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谢思楠

监制:车水

据“京法网事”官微3月14日消息,近日,北京四中院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飞天茅台”案。

据“京法网事”官微3月14日消息,近日,北京四中院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飞天茅台”案。

消费者网购到假茅台

要求十倍赔偿

2025年1月20日,高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购买一瓶53度500ml飞天茅台白酒,标价为1490元,实际花费1474.89元,交易页面标注“正品保障”字样。次日收货后,高某发现该酒存在异常,向厂家申请了酒品鉴定服务,北京茅台大厦酒品鉴定工作人员告知所购茅台酒是假酒。因与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高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90元并赔偿14900元等。

某公司辩称,高某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开箱视频,无法证明鉴定的假酒系该公司销售,食品类赔偿需以实际损害为前提,高某未饮用该酒,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一审庭审期间,经高某申请,法院组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再次现场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案涉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系假冒产品。一审法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商品进行现场鉴定,认为涉案商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故涉案商品与某公司宣传的“正品保障”内容不符,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退货退款并向高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销售企业上诉抗辩:

“可能调包”否认交易事实

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事实认定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中,高某已提交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签收记录等,已完成初步举证。某公司以高某未提供开箱视频、存在调包可能为由抗辩。因涉案茅台酒经鉴定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表详细记载涉案产品的喷码信息,产品喷码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某公司未能提供库存台账、对应批次信息予以反驳,其抗辩仅属主观推测。网络交易环境下,商品来源、仓储、发货等证据均由经营者掌控,某公司仅以“可能调包”否认交易事实,证据不足。虽然高某未提供开箱视频,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商品由某公司销售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审理后改变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制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的行为,既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尤其是名酒保健品等高价食品时,应注意做好证据留存:

一是妥善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运单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线上证据;

二是收货时尽量录制完整的开箱视频,清晰展示商品外观包装喷码等信息,确认商品与订单一致;

三是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疑似假冒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尽快申请官方鉴定,留存鉴定结论。

若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如实公示商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持续加强对入驻商家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发现商家存在侵权行为时,采取下架商品暂停店铺经营等必要措施,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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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谢思楠

监制: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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