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以来截至今年3月18日,共受理案件15464件,审结、执结13140件,累计收案标的金额近6500亿元,结案标的金额4900余亿元。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以来截至今年3月18日,共受理案件15464件,审结、执结13140件,累计收案标的金额近6500亿元,结案标的金额4900余亿元。其中,审结金融民商事案件9034件,成功办结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蓝石资产案”等一批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妥善化解金融纠纷,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除金融民商事案件外,北京金融法院在行政审判方面也有所深耕。两年来,妥善审结金融行政案件685件,其中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约占97%,高质量办理涉“獐子岛”“梅花生物”等众多重大敏感案件,以及全国首例认定当事人滥用行政许可申请权案件等涉金融监管执法、金融政策实施的新类型案件,监督和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在执行方面,北京金融法院高效执结金融执行案件2474件,建立查扣冻证券电子平台,积极推动证券执行法治协同平台建设,促进审执工作提质增效。
此外,北京金融法院积极延伸金融审判职能,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设,着力打造国家级金融法治协同平台。截至目前,已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36家单位开展合作,启动50余项合作项目;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等7家全国性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等6家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完善金融纠纷“分调裁审”工作机制。
北京金融法院助力“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将182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和全部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系统智能提示实现案件精准识别,并全部纳入重点案件管理范围,确保案件稳妥办理。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建设,整合优质融资资源,引入知名顾问专家,运用“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天使他救”模式处理案件41件,结案标的223亿余元,积极促成72亿元系列营业信托案、20多亿元集团执行案等达成和解。在实现债权的同时,维护民营医院、养殖公司、光伏企业等一大批中小企业正常运营,保障3000余名涉案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实现了债权实现和企业重生多赢局面。
北京金融法院还努力践行金融司法为民理念,持续优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构建“双轨双平台”工作体系,适用于乐视网、华谊嘉信、东方网力等520余起涉普通中小投资者的案件审理。其中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已累计支持超过2500名投资者在线完成权利人登记、代表人推举。通过“午夜间法庭”,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案件760余件,保障上班族当事人1600余人次业余时间参加诉讼。在全市首开数字人民币诉讼费缴纳渠道,畅通外币案款收付渠道,主动回应群众新需求新期待。
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还通报了10个典型案例,既有涉及金融借款、委托理财、保险和涉金融股权纠纷的金融民商事案例,又有不服“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案例,还有以新类型权益为标的的金融执行案例,均具有一定的规则创设意义和示范价值。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在金融案件审判中,对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如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明确了对于通过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以对赌协议等交易安排确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应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年利率24%的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而对于超过部分及金额不予支持,秉持了尊重商业判断、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很好的平衡,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坚持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如尚某某与张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区分保底条款与亏损发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功能,认定在后的亏损负担协议的影响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该判决思路兼顾金融风险防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了司法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
三是坚持守住风险底线理念,监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杨某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明确了此类信息型操纵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时点,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创设了规则。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司法需求。始终站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民立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法律责任,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如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和审查标准,厘清了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投资市场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