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300万巨债离世,儿子法庭喊出 “去坟里要钱”!
债务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而当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的处理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近日,一起涉及父亲去世留下巨额债务,儿子与债权人对簿公堂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例回顾
2022年12月,老王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多年的挚友老刘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于 2023年6月前全额归还。然而,到了约定还款期限,老王因生意破产无力还债,面对老刘的催促态度还较为恶劣。可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老王突发心梗去世。
老刘认为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便持借款协议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要求其偿还欠款。小王却质疑借款协议上父亲签名的真实性,还坚称父亲的债与自己无关。原来,小王成长于父母离异后的单亲家庭,与父亲聚少离多,对父亲生意场上的债务一无所知。老刘又联系到老王的前妻,得知二人早在2016年就已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多次交涉无果后,2023年9月老刘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作为继承人对老王生前的欠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庭上,老刘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了借贷关系成立。小王则拿出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称自己已放弃继承父亲价值 70 余万的房产和 3.6 万元的银行账户余额,认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小王虽声明放弃继承,法院却指定其作为遗产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刘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 1161 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小王声明放弃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因此,小王作为遗产管理人,有义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若拒绝以遗产清偿老刘的 300 万元借款,不仅违反继承人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更将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落空,既违背《民法典》第六条诚信原则,亦损害市场交易安全这一公序良俗。所以,法院判决小王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协助偿还债务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父债子偿” 在现代法律中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并不干预,但清偿后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律师表示,法律对于债务继承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处理类似问题,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