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_北京时间

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

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

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

婚姻关系是否意味着性自主权的让渡?“婚内强奸” 能否构成刑事犯罪?近两年,关于“婚内强奸”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引发众人的热议。近日,河南濮阳尹先生被控“婚内强奸”羁押285天后获国家赔偿的案件,不仅折射出婚姻纠纷中的法律边界争议,更凸显了“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案例回顾

2013年,河南濮阳的尹先生与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儿,尹先生父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2023年3月,武女士以遭受长期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声称尹先生在其坐月子期间掐喉殴打、孕期施暴等,但尹先生否认家暴指控,法院以 “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 驳回离婚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2023年7月26日,武女士报警称被尹先生强奸,自述遭掌掴、卡脖子后被强行侵犯半小时至一小时,事后光着脚逃至邻居家求救。而尹先生辩称,当日其参加行政复议开庭后回家协商离婚财产,因怀疑武女士出轨欲拍摄视频,仅有肢体接触未发生性关系,认为对方是为快速离婚分割财产而诬告。

经查,2023年2月尹先生曾因婚姻纠纷致武女士轻微伤被行政拘留3日,该案行政复议尚在审理中。2023年8月18日,警方刑事立案后对尹先生刑事拘留,9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关键鉴定显示,武女士身体及衣物均未检出精斑,与“多次强行发生关系”的陈述矛盾,尹先生始终否认指控。

2024年7月,检察院以 “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 撤诉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此时尹先生已被羁押 285 天。羁押期间,尹先生签署离婚协议,将父母出资的房产过户给武女士,独自承担14万元外债。2025年5月,尹先生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赔 24.8万元,含13.5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与1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示

律师表示,我国刑法未明确排除 “婚内强奸” 的犯罪性,司法实践中采用 “折中说”,也就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但在离婚诉讼、分居等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状态” 下,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行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虽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核心争议在于 “是否发生性关系” 的事实认定,因关键物证(精斑)缺失,无法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检察院以 “证据不足” 撤诉,符合 “错误逮捕” 的国家赔偿情形,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为每日 475.52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结合羁押时长、精神损害程度确定。

律师强调,婚姻纠纷中无论主张家暴还是性侵,均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就医凭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本案中,武女士的陈述因缺乏物证佐证未被采信,提醒当事人避免仅凭单方陈述主张权利,应注重证据固定。同时,羁押期间签署的离婚协议若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依法申请撤销,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该案体现了 “疑罪从无” 原则的司法价值。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国家赔偿的落地,既是对错误羁押的救济,也是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体现,彰显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法治精神。

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

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

婚内强奸羁押285天,终获24.8万国赔

婚姻关系是否意味着性自主权的让渡?“婚内强奸” 能否构成刑事犯罪?近两年,关于“婚内强奸”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引发众人的热议。近日,河南濮阳尹先生被控“婚内强奸”羁押285天后获国家赔偿的案件,不仅折射出婚姻纠纷中的法律边界争议,更凸显了“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案例回顾

2013年,河南濮阳的尹先生与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儿,尹先生父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2023年3月,武女士以遭受长期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声称尹先生在其坐月子期间掐喉殴打、孕期施暴等,但尹先生否认家暴指控,法院以 “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 驳回离婚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2023年7月26日,武女士报警称被尹先生强奸,自述遭掌掴、卡脖子后被强行侵犯半小时至一小时,事后光着脚逃至邻居家求救。而尹先生辩称,当日其参加行政复议开庭后回家协商离婚财产,因怀疑武女士出轨欲拍摄视频,仅有肢体接触未发生性关系,认为对方是为快速离婚分割财产而诬告。

经查,2023年2月尹先生曾因婚姻纠纷致武女士轻微伤被行政拘留3日,该案行政复议尚在审理中。2023年8月18日,警方刑事立案后对尹先生刑事拘留,9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关键鉴定显示,武女士身体及衣物均未检出精斑,与“多次强行发生关系”的陈述矛盾,尹先生始终否认指控。

2024年7月,检察院以 “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 撤诉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此时尹先生已被羁押 285 天。羁押期间,尹先生签署离婚协议,将父母出资的房产过户给武女士,独自承担14万元外债。2025年5月,尹先生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赔 24.8万元,含13.5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与1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示

律师表示,我国刑法未明确排除 “婚内强奸” 的犯罪性,司法实践中采用 “折中说”,也就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但在离婚诉讼、分居等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状态” 下,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行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虽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核心争议在于 “是否发生性关系” 的事实认定,因关键物证(精斑)缺失,无法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检察院以 “证据不足” 撤诉,符合 “错误逮捕” 的国家赔偿情形,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为每日 475.52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结合羁押时长、精神损害程度确定。

律师强调,婚姻纠纷中无论主张家暴还是性侵,均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就医凭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本案中,武女士的陈述因缺乏物证佐证未被采信,提醒当事人避免仅凭单方陈述主张权利,应注重证据固定。同时,羁押期间签署的离婚协议若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依法申请撤销,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该案体现了 “疑罪从无” 原则的司法价值。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国家赔偿的落地,既是对错误羁押的救济,也是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体现,彰显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法治精神。

北京时间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