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学校是否担责?_北京时间

高中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如果学生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期,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某高中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刘某系某中学高二学生,校足球队队员。9月某日,某中学教师徐某、王某组织校足球队训练。

比赛开始前,教师徐某宣讲训练内容、组织热身活动,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教师王某指导足球队员开展比赛。比赛过程中,刘某任守门员,因近视佩戴护目镜参赛。17时50分左右,刘某扑球倒地后,对方进攻队员崔某踢球再次补射,足球击中刘某所戴运动护目镜右上角边缘,致刘某右眼眉骨处受伤。

王某立即上前查看并通知校医,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救护车到达学校,两位教练陪同刘某乘救护车至医院就诊,并通知刘某父母到达医院。后刘某到某整形外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上睑挫裂伤,并进行手术。刘某父母支付救护车费、转运费、医疗费。

刘某向法院起诉某中学,要求支付医疗费、救护车费、转运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769.29元。

某中学不同意赔偿,认为刘某仅起诉学校未起诉其他参加者,诉讼主体不适格;学校已经尽到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王某两位教师出庭作证称:当时刘某守门和崔某射门没有不合规的地方,都是正常比赛的常规动作。

某中学向法院提交了徐某、王某的足球教练员证和《足球队队内管理制度》《校园足球队一学期训练计划》《足球队训练安全预案》、校园安全教育课件及照片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某中学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足球教学课程设置、运动场地及器材安排、刘某受伤的原因、学校的救助职责及安全教育等方面分析,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对刘某受伤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1.刘某起诉学校,未起诉崔某,诉讼主体适格吗?

事发时刘某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某中学的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教学比赛时受伤,现起诉某中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对于某中学辩称的被告主体问题,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刘某起诉某中学而非其他主体,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学生体育课受伤向学校索赔,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需承担责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学生需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如未证明,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3.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从课程设置、受伤情况、救助职责、安全教育方面分析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首先,课程设置方面,刘某作为高二学生自愿加入足球队,具备相应的年龄、体质条件,足球队教师徐某、王某具有足球运动教练员资格证,某中学按照训练计划组织足球队员进行正常的体育教学比赛,未有证据证明某中学在招录刘某作为足球队员、课程设置、教练员资格方面存在过错。

其次,当日教学及受伤原因方面,当日某中学组织足球队在11人足球场地中开展8人制比赛,场地规格符合要求;当日训练比赛开始前,教练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组织热身活动,比赛过程中有教练员指导,教学行为未有问题。刘某受伤系因其作为守门员扑球倒地后对方队员在较近距离补射门时足球击中其护目镜所致,当时刘某守门和崔某射门行为都是足球比赛中的正常动作,没有不合规的地方,不能因此认为某中学未尽到教育职责。

再次,救助职责方面,事发后教练立即中止比赛查看刘某受伤情况,第一时间通知校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告知家长,及时将刘某送至医院陪同就医,可见某中学对刘某尽到了必要的救助职责,未耽误刘某治疗。

最后,安全教育方面,某中学提交的《某中学足球队队内管理制度》等校园安全教育课件及上课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平时组织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足球队的日常训练有计划、有管理制度、有安全预案,某中学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

【法官提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充分认识到体育活动的风险,活动中务必遵守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避免做出危险动作。

家长应理性看待校园伤害事件,发生意外时,应首先与学校积极沟通,了解事情经过,明确责任归属。理解并接受体育运动的风险,避免将所有校园伤害都归责于学校。这既是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理解,也是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必要锻炼的支持。

(记者:马利君 来源:平谷法院)

高中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如果学生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期,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某高中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刘某系某中学高二学生,校足球队队员。9月某日,某中学教师徐某、王某组织校足球队训练。

比赛开始前,教师徐某宣讲训练内容、组织热身活动,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教师王某指导足球队员开展比赛。比赛过程中,刘某任守门员,因近视佩戴护目镜参赛。17时50分左右,刘某扑球倒地后,对方进攻队员崔某踢球再次补射,足球击中刘某所戴运动护目镜右上角边缘,致刘某右眼眉骨处受伤。

王某立即上前查看并通知校医,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救护车到达学校,两位教练陪同刘某乘救护车至医院就诊,并通知刘某父母到达医院。后刘某到某整形外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上睑挫裂伤,并进行手术。刘某父母支付救护车费、转运费、医疗费。

刘某向法院起诉某中学,要求支付医疗费、救护车费、转运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769.29元。

某中学不同意赔偿,认为刘某仅起诉学校未起诉其他参加者,诉讼主体不适格;学校已经尽到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王某两位教师出庭作证称:当时刘某守门和崔某射门没有不合规的地方,都是正常比赛的常规动作。

某中学向法院提交了徐某、王某的足球教练员证和《足球队队内管理制度》《校园足球队一学期训练计划》《足球队训练安全预案》、校园安全教育课件及照片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某中学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足球教学课程设置、运动场地及器材安排、刘某受伤的原因、学校的救助职责及安全教育等方面分析,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对刘某受伤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1.刘某起诉学校,未起诉崔某,诉讼主体适格吗?

事发时刘某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某中学的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教学比赛时受伤,现起诉某中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对于某中学辩称的被告主体问题,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刘某起诉某中学而非其他主体,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学生体育课受伤向学校索赔,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需承担责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学生需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如未证明,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3.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从课程设置、受伤情况、救助职责、安全教育方面分析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首先,课程设置方面,刘某作为高二学生自愿加入足球队,具备相应的年龄、体质条件,足球队教师徐某、王某具有足球运动教练员资格证,某中学按照训练计划组织足球队员进行正常的体育教学比赛,未有证据证明某中学在招录刘某作为足球队员、课程设置、教练员资格方面存在过错。

其次,当日教学及受伤原因方面,当日某中学组织足球队在11人足球场地中开展8人制比赛,场地规格符合要求;当日训练比赛开始前,教练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组织热身活动,比赛过程中有教练员指导,教学行为未有问题。刘某受伤系因其作为守门员扑球倒地后对方队员在较近距离补射门时足球击中其护目镜所致,当时刘某守门和崔某射门行为都是足球比赛中的正常动作,没有不合规的地方,不能因此认为某中学未尽到教育职责。

再次,救助职责方面,事发后教练立即中止比赛查看刘某受伤情况,第一时间通知校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告知家长,及时将刘某送至医院陪同就医,可见某中学对刘某尽到了必要的救助职责,未耽误刘某治疗。

最后,安全教育方面,某中学提交的《某中学足球队队内管理制度》等校园安全教育课件及上课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平时组织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足球队的日常训练有计划、有管理制度、有安全预案,某中学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

【法官提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充分认识到体育活动的风险,活动中务必遵守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避免做出危险动作。

家长应理性看待校园伤害事件,发生意外时,应首先与学校积极沟通,了解事情经过,明确责任归属。理解并接受体育运动的风险,避免将所有校园伤害都归责于学校。这既是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理解,也是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必要锻炼的支持。

(记者:马利君 来源:平谷法院)

北京时间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