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对外开放!金融监管总局发文,11月10日起施行_北京时间

扩大对外开放!金融监管总局发文,11月10日起施行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扩大对外开放!金融监管总局发文,11月10日起施行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此外,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在总资产方面,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此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有业内人士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或将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引入专业经验和相关领域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华夏时报)

扩大对外开放!金融监管总局发文,11月10日起施行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扩大对外开放!金融监管总局发文,11月10日起施行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此外,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在总资产方面,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此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有业内人士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或将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引入专业经验和相关领域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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