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文盲却立遗嘱赠房产,外孙、女儿对簿公堂_北京时间

老人文盲却立遗嘱赠房产,外孙、女儿对簿公堂

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纷争,其中涉及遗嘱效力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当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外孙时,往往会引起儿女的不满,更容易让原本和睦融洽的亲情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案例回顾
陆阿婆育有四个女儿,丈夫早年去世。丈夫去世数年后,涉案的老房重建,之后陆阿婆一直和大女儿一家生活在老房内。
2013年,陆阿婆名下的老宅拆迁,她作为唯一安置对象获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陆阿婆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这套回迁房遗赠给外孙邓先生,其他子女不得争执。2018年,陆阿婆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合同,安置房顺利交付,但房产证一直未办理。此后,陆阿婆便将这套房委托给外孙邓先生管理,邓先生和父亲将房屋租了出去。2020年8月,陆阿婆离世,邓先生继续接管这套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收取租金。
然而,围绕这套回迁房,邓先生和三个姨妈产生了纠纷。三个姨妈认为,涉案遗嘱是代书遗嘱而自己的母亲是文盲,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并不识字,根本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内容,因此遗嘱应属无效。即便有效,邓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遗赠的 60 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所以,三位姨妈主张该回迁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姐妹四人各自享有25%的份额,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眼见无法与三个姨妈沟通,邓先生则将父母、三个姨妈和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有效,确认回迁房归自己拥有,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阿婆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若有效,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须具备何种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即便陆阿婆不识字,也不能等同于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遗嘱的权利。同时,从形式上看,陆阿婆的遗嘱原件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据此,法院认定陆阿婆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首先,长期以来,陆阿婆都与邓先生一家共同生活,邓先生和邓先生父母对陆阿婆尽到了赡养及照顾之责。其次,在陆阿婆去世后,房屋至今一直处于邓先生家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状态,可以认定邓先生对房屋从未有过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最后,邓先生在陆阿婆去世之前及去世之后参与了房屋的管理,且以自己本人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足以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接受了陆阿婆赠予他的房屋。因此,法院支持了邓先生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由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更注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虽然陆阿婆是文盲,但这并不当然导致她所立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等,就是有效的。这提醒我们,不能以立遗嘱人的文化程度来简单判断遗嘱的效力,而应从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去综合考量。
同时,关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也并非局限于书面声明等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在实践中,像邓先生这样通过实际行为,如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等,来表明接受遗赠的意思,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表现。
法律不会纵容 “生前不养、死后争产” 的行为,会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和赡养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通过这样的案件,我们也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解决家庭纠纷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

老人文盲却立遗嘱赠房产,外孙、女儿对簿公堂

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纷争,其中涉及遗嘱效力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当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外孙时,往往会引起儿女的不满,更容易让原本和睦融洽的亲情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案例回顾
陆阿婆育有四个女儿,丈夫早年去世。丈夫去世数年后,涉案的老房重建,之后陆阿婆一直和大女儿一家生活在老房内。
2013年,陆阿婆名下的老宅拆迁,她作为唯一安置对象获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陆阿婆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这套回迁房遗赠给外孙邓先生,其他子女不得争执。2018年,陆阿婆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合同,安置房顺利交付,但房产证一直未办理。此后,陆阿婆便将这套房委托给外孙邓先生管理,邓先生和父亲将房屋租了出去。2020年8月,陆阿婆离世,邓先生继续接管这套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收取租金。
然而,围绕这套回迁房,邓先生和三个姨妈产生了纠纷。三个姨妈认为,涉案遗嘱是代书遗嘱而自己的母亲是文盲,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并不识字,根本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内容,因此遗嘱应属无效。即便有效,邓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遗赠的 60 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所以,三位姨妈主张该回迁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姐妹四人各自享有25%的份额,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眼见无法与三个姨妈沟通,邓先生则将父母、三个姨妈和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有效,确认回迁房归自己拥有,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阿婆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若有效,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须具备何种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即便陆阿婆不识字,也不能等同于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遗嘱的权利。同时,从形式上看,陆阿婆的遗嘱原件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据此,法院认定陆阿婆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首先,长期以来,陆阿婆都与邓先生一家共同生活,邓先生和邓先生父母对陆阿婆尽到了赡养及照顾之责。其次,在陆阿婆去世后,房屋至今一直处于邓先生家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状态,可以认定邓先生对房屋从未有过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最后,邓先生在陆阿婆去世之前及去世之后参与了房屋的管理,且以自己本人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足以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接受了陆阿婆赠予他的房屋。因此,法院支持了邓先生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由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更注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虽然陆阿婆是文盲,但这并不当然导致她所立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等,就是有效的。这提醒我们,不能以立遗嘱人的文化程度来简单判断遗嘱的效力,而应从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去综合考量。
同时,关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也并非局限于书面声明等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在实践中,像邓先生这样通过实际行为,如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等,来表明接受遗赠的意思,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表现。
法律不会纵容 “生前不养、死后争产” 的行为,会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和赡养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通过这样的案件,我们也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解决家庭纠纷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