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我的五十万还能要回吗?
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人对于快节奏、高压的生活越来越厌倦,开始追求乡村、田间的惬意与家乡的慢节奏生活。若想在农村生活则必须有一处住房,而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住房需求福祉的保障,一直以来都是按照一户一宅、按需分配、长期使用、无偿取得的原则来分配的,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买卖国家一直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情况
2013年,拥有城镇户口的蔡女士,考虑到母亲与姨妈的关系非常好,为了能让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能更舒心,她便决定在姨妈居住的村子里为母亲购置一处小院。随后在村委会的证明下,她花11万元将村内一处多年无人居住的房产买下。

据蔡女士说,购买的时候,这处宅基地上只有五间漏雨的小危房和四间小棚子,当年是她找人并花费了近40万元,将房屋翻盖成如今的16间砖瓦房。之后蔡女士与卖家同住在村里,十余年来相安无事。
2024年,这个村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就在此时,蔡女士突然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告自己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年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原房主,这令蔡女士一家很是震惊。很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女士与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本准备上诉,可是蔡女士被法官告知,居民是不能购买农民宅基地的,即使上诉也会维持原判,依然会面临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审之后没过多久,蔡女士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要求她返还房屋。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并不是与卖家私下交易,当时邀请村委会出面作证,可为什么法院还是判了协议无效呢?如今,房子从上到下都是自己重新翻盖的,为什么要让她腾房呢?这一切是否和近在眼前的拆迁有关系呢?蔡女士真的什么也得不到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属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目前,蔡女士的户籍属于城镇户口,并且不在房屋的宅基地上,因此在法院判决中认定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因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仅限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禁止出售给城镇居民,所以本合同属于自始至终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蔡女士的买卖行为,在合同无效之后会面临两个问题。其一,要返还房屋,其二蔡女士可以要求赔偿。对于赔偿,主要有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当时购房时,蔡女士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多年来的利息。第二项是,根据现在房屋的实际价值和实际的价格,主张区位补偿款。
由于目前房屋已经涉及到拆迁问题,那么蔡女士在提起诉讼后,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来进行责任分担。原房主之所以会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主要是因为房价上涨以及拆迁利益等因素,其实这属于不履行诚信原则的情况,因此往往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认定卖方占70%的责任,买方占30%的责任,所以蔡女士一方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后的赔偿之诉,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