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故发生于健身房内,赵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郭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杠铃片的掉落,对于郭某来说,其为赵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在使用健身器...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二审案件。赵某在健身房运动时被同为顾客的郭某砸伤,就赔偿问题赵某与健身房、郭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自身、健身房及郭某对赵某受到的损失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赵某在健身房进行健身,其在无氧健身区(器械区域)中的深蹲架旁做俯卧撑及拉伸等热身活动,郭某在使用深蹲架的杠铃器械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杠铃失衡进而致使杠铃片摔落砸伤赵某的左脚,后赵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进行手术。经鉴定,赵某左足多发骨折致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鉴定为十级残疾,赔偿指数10%。赵某与健身房经过多次沟通后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健身房和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十四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赵某系在健身房进行健身时由于郭某操作器械不当导致杠铃片摔落而被砸伤,故郭某操作器械不当系导致赵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健身房对于活动区域有所划分,而赵某受伤所在区域系进行包括深蹲、杠铃等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器械区域,但其在器械区域内并未进行器械运动而是进行包括俯卧撑以及拉伸等热身活动,其在不适宜进行热身的区域进行热身活动,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再次,健身房有各类器械,健身房作为经营的主体对于保障顾客在健身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尤其涉案区域内存在深蹲架、杠铃等大、重型器械,若顾客使用不当极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健身房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应安排人员对此区域进行巡查与指导并付诸更多的关注,但健身房并未举证证明郭某使用器械时有相关工作人员在旁巡查,所以其对于事故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赵某自身、健身房及郭某分别对赵某受到的损失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为30%、30%、40%。综上,法院在确定赵某各项损失的基础上,判令健身房赔偿赵某十五万余元,判令郭某赔偿赵某二十万余元。
法条链接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SPRING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已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跟司睿哥一起学习一下明发店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SPRING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发生于健身房内,赵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郭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杠铃片的掉落,对于郭某来说,其为赵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在使用健身器械时因为操作不当,致使杠铃片掉落砸伤赵某,郭某的过错可以予以认定。
健身房是建设场馆的经营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该条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赵某系在健身房被健身器材所伤,事故发生时郭某虽有操作不当,但是身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健身房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发时,健身器械周围无健身房工作人员进行指导保护,其作为营利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在其场所内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发生在健身房,涉案的健身器械本身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危险性,如果操作不当极易造成损伤,对于这一风险因素健身房应当明知,但健身房并未采取有效规避风险的措施,其仅将风险的避免依靠于顾客的自身经验,显然健身房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未尽义务部分理应承担责任。
作为受到损害的赵某,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健身房对于活动区域有所划分,而赵某受伤所在区域系进行包括深蹲、杠铃等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器械区域,但其在器械区域内并未进行器械运动而是进行包括俯卧撑以及拉伸等热身活动,其在不适宜进行热身的区域进行热身活动,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赵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而对于健身房和郭某的过错比例进行削减。
夏季来临,气温回升,随着疫情得到进一步控制,健身房等运动场馆逐渐热闹起来,但健身活动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健身爱好者要做好防护措施,安全健身。
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