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把“脸”交给AI,早已不是科幻设定,而是2026年中国影视行业正在发生的现实:老牌艺人打头阵、现役演员立规则、平台建库搞量产,AI肖像授权从个案试水跑进了工业化通道。然而,演员们的数字分身,做好了归谁?用歪了找谁?训练时踩了谁的版权?
作者:
宰丝雨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演员把“脸”交给AI,早已不是科幻设定,而是2026年中国影视行业正在发生的现实:老牌艺人打头阵、现役演员立规则、平台建库搞量产,AI肖像授权从个案试水跑进了工业化通道。然而,演员们的数字分身,做好了归谁?用歪了找谁?训练时踩了谁的版权?
当“脸”变成数据:三个必须正视的法律难题
(一)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一个“三方共创”的难题
AI剧版权的现实困境:一个数字角色的诞生,通常涉及至少三方主体——提供面孔和表演风格的演员、提供原著故事底色的作者、提供技术实现的AI团队和平台。
问题来了:当第三方未经许可截取角色片段用于自己的产品时,谁有权维权?三个主体的贡献如何量化?赔偿金按什么比例分配?
现行法律框架下,演员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肖像权和声音权益受侵害,原著作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其文字作品的改编权被侵犯,AI技术团队可以主张其生成内容构成视听作品或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成果。但三方各自独立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同一侵权行为被分割定性,赔偿数额难以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了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认定规则,要求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但这一条针对的是侵权人的责任认定,而非权利人的内部权属分配。“参与度”在生成环节中如何量化?演员的“表演风格贡献”和技术团队的“算法贡献”哪个权重更高?目前的司法意见并未给出答案。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the AI Act)的处理思路侧重“事前合规”而非“事后确权”。它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施加了训练数据摘要披露义务和版权合规要求,但并不直接回答生成内容的内部版权归属问题。
即便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能够管住数据来源,但管不住创作成果的分蛋糕难题。而后者,恰恰是行业规模化落地前绕不开的一道坎。
(二)训练数据的版权合规:肖像授权不等于训练数据授权
演员授权AI制作方使用自己的肖像来生成数字分身,看起来天经地义。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合规陷阱在于:AI模型在生成演员数字分身的画面和声音时,需要大量学习演员过往的影视作品资料,而那些作品的权利往往归属于不同时期的制片方,而非演员本人。
举个例子,假如AI制作方向一位演员获得了完整的肖像授权,然后用该演员十年前主演的一部电视剧中的高清素材来训练模型。这部电视剧的版权属于当年的制片公司,演员本人对此未必有处分权。那么问题来了:训练数据中包含了受版权保护的影视素材,单凭演员的肖像授权,能否覆盖模型训练环节的版权合规?
最高法《人工智能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数据使用的合法性作了原则性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通过采集生成、衍生创造、受让取得、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获取数据并享有相应数据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反过来解读就是——如果数据来源不合规(如未经制片方许可使用了影视素材),即便演员本人同意,训练行为仍可能构成对第三方著作权的侵害。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3条则从另一角度切入:要求所有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制定遵守版权指令的政策”,并“发布关于训练所用内容的足够详细的摘要”。这套机制的逻辑是“披露即合规”——你不需要逐项取得授权,但必须说清楚用了什么,让权利人有机会主张权利。这与我国的“事前授权”逻辑存在差异,也反映出在这个问题上,全球尚未形成统一方案。
对从业者的实践启示是:演员肖像授权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授权制作数字分身”和“授权使用过往作品数据训练模型”是两回事。后者可能需要另行取得相关制片方的版权授权,否则合规风险将由AI制作方自行承担。
(三)数字分身被滥用的法律风险:再严密的合同条款,也防不住技术层面的“失控”
AI生成内容一旦发布,就可能被第三方截取片段、二次剪辑、重新配音、恶意篡改。演员本人即便依据合同追索合作方的违约责任,也很难阻止侵权内容在社交平台上的病毒式传播。
最高法《人工智能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此作出了回应: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AI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该自然人可主张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同时,第八条引入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禁令制度是一个有力的武器,但它毕竟是事后救济。在AI内容生产速度以“天”甚至“小时”为单位的当下,从发现侵权到申请禁令再到裁定执行,中间的时间差足以让损害蔓延。更现实的问题是:如果侵权内容发布在境外平台、使用境外AI工具生成,国内禁令的执行力和跨境维权的成本,仍然是不小的障碍。
行业趋势与法律规制走向
(一)演员的收入结构正在被重写:从“卖档期”到“卖资产”
传统影视行业里,演员的核心收入模式是“卖档期”——一个项目签一部戏,拍几个月,拿一笔片酬,演完走人,收入是一次性的、不可持续的。
AI肖像授权在根本上改变了这个逻辑。演员的肖像和声音一旦被数字化,就变成了一笔可长期运营的资产。演员的数字分身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跨形态复用——漫剧播出、虚拟直播、品牌代言、互动内容——每一种使用场景都可以独立计价、按次分账。爱奇艺AI艺人库采用的也是类似逻辑:演员单片片酬降低,但参演数量从年拍4部提升到14部,总收益反而增加。
这意味着什么?头部演员将拥有自己的数字资产管理团队,对每一次授权使用进行定价、审核和追踪。中腰部演员则需要建立基本的肖像权授权知识,避免为了一次工作机会而轻易签署永久的、无限范围的、可随意转授权的合同。
当然,硬币的另一面是:数字资产的收益是长期释放的,但风险也是长期存在的。一次低质内容绑定,可能稀释演员花十几年积累的品牌价值。如何在开放合作与风险控制之间找到平衡,是每一个打算踏入这条赛道的演员都要面对的选择。
(二)真人作品与AI作品:两个泾渭分明的赛道正在成型
一个有趣的现象正在发生:AI影视内容大量上线的同时,观众对“人工”“实拍”的追捧反而在升温。
原因不难理解。当95%的微短剧由AI生成,当千篇一律的AI建模脸占据屏幕,“人工感”“实拍感”反而变成了一种稀缺品。观众想感受真实表演的情感张力、演员临场的即兴火花、以及“这不是算法算出来而是人演出来”的质感,他们会选择真人作品。想看末世丧尸围城、太空史诗、奇幻世界里天马行空的视觉奇观,他们会选择AI作品。
这两个赛道正在形成各自的审美标准和观众群体。真人作品会越来越强调“手搓”和“实拍”——从拍摄花絮到幕后纪录片,制作方会不遗余力地向观众证明“这个场面是真的”。AI作品则会越来越彻底地释放想象力——不再受物理成本和实拍条件的制约。两条线独立发展,各自拥有一批忠实受众,中间地带反而可能最小。
对于演员而言,这意味着一个重要的职业路径选择:是深耕真人赛道,打磨“不可被算法替代”的情感表现力和即兴创造力;还是将自己的数字形象授权出去,转型为数字资产的运营者和管理者?两种选择没有高下之分,但需要清醒地意识到,两者对能力结构的要求截然不同。
(三)法律规制的走向:不会有一劳永逸的立法,但规则正在各个缺口上“打补丁”
从最高法《人工智能司法解释》第24条条文来看,我国在涉AI纠纷的司法裁判上,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填补型的策略。即不急于出台一部大而全的专项法律,而是先用司法意见回应最紧迫的纠纷类型:人格权侵害怎么办、著作权侵权怎么办、训练数据合规怎么认定、侵权责任怎么划分。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虽然体量庞大,但在版权归属、训练数据合规等问题上同样留出了大量待解释空间。
在可预见的未来,司法实践将通过典型案例逐步细化“人类独创性贡献”的认定标准、“AI生成内容与现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可参照最高法《人工智能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的授权框架,建立行业标准合同范式。
但无论规则如何演变,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不会改变:技术应当扩展人的创造力,而不是消解人的主体性。当演员把“脸”交给AI,法律必须确保方向盘始终握在人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