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_北京时间

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

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

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

随着网购平台的普及,“退款退货” 售后机制本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却被少数人视为 “生财之道”。近日浙江台州椒江警方查处了一起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恶意 “薅羊毛”的诈骗案。大家一定要记住,退款不退货,绝非无伤大雅的小便宜,而是触及法律红线的刑事犯罪。

案例回顾

2025年以来,浙江台州椒江海门派出所接到当地某大型商超报警,称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商品时,频繁遭遇 “退款不退货” 的异常订单,累计损失惨重。警方介入调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程某。

经查,程某自2024年下半年起,通过长期观察和实践,精准摸清了该外卖平台的售后审核规则漏洞。他利用平台对部分小额订单退款审核流程较为简化、商家核对货物存在时间差等特点,多次在平台上下单购买商超商品,收到货物后便以 “商品破损”“货不对板” 等虚假理由申请 “退款不退货”。由于其操作流程看似符合平台售后规范,且单笔涉案金额多在数百元至一千余元之间,初期未引起平台和商家的重点关注。

在短短数月内,程某的恶意下单行为愈演愈烈,累计作案476起,涉及食品、日用品、家电等各类商品 3000余件,骗取财物价值高达25万余元。随着商超核对账目时发现异常并报警,警方通过调取平台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和程某个人消费轨迹,完整固定了其诈骗证据。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目前警方已以涉嫌诈骗罪对其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多次恶意下单、刻意利用平台漏洞,并非为了维权,而是意图无偿占有商品;其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编造 “商品破损” 等虚假理由,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批准 “退款不退货” 申请;其三,造成了商超的财产损失,累计25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已达到诈骗罪 “数额巨大” 的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平台存在规则漏洞,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免责理由,公民仍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程某涉案金额25万余元,已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的起点,结合其作案476起的多次作案情节,若罪名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不过,鉴于程某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犯罪定性。

律师表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交易安全,同时消费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从本案来看,平台需强化售后审核机制,避免因流程简化留下漏洞;商家应及时核对订单和退款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消费者若确实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可依法维权,但绝不能利用平台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前已有类似案例显示,即便单笔涉案金额较小,多次 “退款不退货” 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切勿心存 “法不责众” 或 “小额免责” 的侥幸心理。

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薅羊毛” 需有底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诚信维权;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完善规则设计和风险防控;商家则应加强订单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恶意诈骗行为。无论何种情况下,试图利用规则漏洞谋取非法利益,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

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

3000件商品 “白拿”?“退款不退货”476起,男子薅平台漏洞触刑律

随着网购平台的普及,“退款退货” 售后机制本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却被少数人视为 “生财之道”。近日浙江台州椒江警方查处了一起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恶意 “薅羊毛”的诈骗案。大家一定要记住,退款不退货,绝非无伤大雅的小便宜,而是触及法律红线的刑事犯罪。

案例回顾

2025年以来,浙江台州椒江海门派出所接到当地某大型商超报警,称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商品时,频繁遭遇 “退款不退货” 的异常订单,累计损失惨重。警方介入调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程某。

经查,程某自2024年下半年起,通过长期观察和实践,精准摸清了该外卖平台的售后审核规则漏洞。他利用平台对部分小额订单退款审核流程较为简化、商家核对货物存在时间差等特点,多次在平台上下单购买商超商品,收到货物后便以 “商品破损”“货不对板” 等虚假理由申请 “退款不退货”。由于其操作流程看似符合平台售后规范,且单笔涉案金额多在数百元至一千余元之间,初期未引起平台和商家的重点关注。

在短短数月内,程某的恶意下单行为愈演愈烈,累计作案476起,涉及食品、日用品、家电等各类商品 3000余件,骗取财物价值高达25万余元。随着商超核对账目时发现异常并报警,警方通过调取平台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和程某个人消费轨迹,完整固定了其诈骗证据。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目前警方已以涉嫌诈骗罪对其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多次恶意下单、刻意利用平台漏洞,并非为了维权,而是意图无偿占有商品;其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编造 “商品破损” 等虚假理由,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批准 “退款不退货” 申请;其三,造成了商超的财产损失,累计25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已达到诈骗罪 “数额巨大” 的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平台存在规则漏洞,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免责理由,公民仍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程某涉案金额25万余元,已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的起点,结合其作案476起的多次作案情节,若罪名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不过,鉴于程某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犯罪定性。

律师表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交易安全,同时消费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从本案来看,平台需强化售后审核机制,避免因流程简化留下漏洞;商家应及时核对订单和退款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消费者若确实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可依法维权,但绝不能利用平台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前已有类似案例显示,即便单笔涉案金额较小,多次 “退款不退货” 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切勿心存 “法不责众” 或 “小额免责” 的侥幸心理。

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薅羊毛” 需有底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诚信维权;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完善规则设计和风险防控;商家则应加强订单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恶意诈骗行为。无论何种情况下,试图利用规则漏洞谋取非法利益,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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