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接客户车辆时发生事故,竟想走车主的车险维修?
近日,我们栏目组曾接待过这样一位车主,她的爱车在送到4S店维修的过程中,遭遇离职员工私自开车外出随后发生意外,导致车辆受损严重的事件。那么车辆发生事故送进4S店维修,难道可以被员工任意开走吗?开着别人车肇事的朋友,你真的觉得自己可以逃过承担责任吗?今天,律师帮帮忙的律师将跟您聊聊,遭遇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权。

案例回顾
王女士在4S店购置了一辆价值40万的轿车,不料,最近发生了一个小剐蹭,车子需要维修。考虑到4S店提供上门取车的服务,王女士便联系了店家由工作人员上门取车,谁知这名工作人员并没有将车直接开回4S店,而是去接了他的朋友,还在车上一边喝奶茶,一边聊天。

看到这您是不是觉得这位员工有点过分,谁知让王女士更糟心还在后面,由于驾驶的时候店员一直在和朋友聊天,注意力并不集中,导致王女士的爱车和旁边的一辆车发生了事故,两辆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4S店进行协商,店家表示,可以赔偿5000元并赠送两次保养,但是希望用王女士爱车的保险为奥迪车进行维修。对于4S店的要求,王女士感觉自己无法接受。
律师点评
4S店在去接车的过程中,实际与车主已经构成了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规定,即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条法规规定了赔偿的顺序。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使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也要求原告或者侵权人申请追加,或者依职权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王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了造成车辆损害外,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用也要增加,车辆还存在着贬值的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王女士均可以向4S店主张赔偿。
对于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进行的私人行为,给4S店带来不好的影响,4S店可以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员工一定的处分,甚至可能达到被解除合同的境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