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Do钻戒创始人,李湘前夫李厚霖,因262万成“老赖”!
曾几何时,“I Do”凭借成功的营销和密集的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一度成为国内较为知名的钻戒品牌,也受到资本的青睐与热捧。但当喧嚣散去,业绩的下滑、多次冲刺IPO失败使这家曾经的明星企业,徘徊在破产的边缘。

PART 1、案件情况: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近日,因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I Do”品牌创始人李厚霖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被告北京恒信凯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62万余元(已抵扣保证金)及违约金;被告李厚霖、恒信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李厚森这个名字,相信很多朋友皆因李湘而熟悉,毕竟两人在相识33天后高调定下婚期,次年便豪掷千金举办“世纪婚礼”的事情,让很多人对这个神秘的“钻石大亨”“神秘富商”充满了猎奇的心态。

婚后,李湘每次出席公众场合,都会戴恒信钻石。这种“带货”模式,一直持续到两人婚姻破裂。2006年11月21日,李湘博客承认和李厚霖离婚。
同年,一个名叫“I Do”的品牌应运而生,专门为年轻人定制结婚钻戒。“一声I DO,一生我愿意。”的简介,满足了年轻人对婚姻和爱情的全部幻想。

进入2023年,“I DO”母公司恒信玺利开年不利。1月6日,恒信玺利宣布停牌,申请破产重整。1月1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厚霖被限制高消费。加上此前被媒体广泛报道的裁员、欠薪风波,李厚霖目前似乎麻烦缠身。可即使这样,他始终没有露面回应。

公开资料显示,从2011年开始,恒信玺利就向资本市场发起了冲击,当年两度递交IPO申请,但都未能如愿。在此之后,创始人李厚霖将方向转为借壳上市,但2015年4月上市公司宝光股份宣布因未能与恒信玺利有关方案达成一致,借壳重组案由此终止,IPO计划再次落空。
PART 2、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之后将处处受限。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还将会对一些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成为老赖之后,还将面对这些禁止行为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6、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